在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奶制品出口措施案中,争端双方就加拿大各省牛奶销售委员会是否属于“政府代理机构”发生争议[5]。
在该案中,加拿大各省设立的牛奶销售委员会负责管理省际奶制品贸易的生产或销售。其成员大部分或全部由生产商组成。该委员会在联邦和省立法建立的法律框架内运作,行使联邦和省政府给予的权力,发放和管理配额,在省一级汇总收入、定价、保管记录、报告,检查以及与其他省和加拿大牛奶委员会合作。没有委员会作为中间机构,牛奶生产商不能销售牛奶。委员会发布的指令或规定可以在加拿大法院得到执行。在大多数省,对该委员会所作出的个别决定还可以上诉至具有政府性质的省监督委员会。加拿大各省牛奶销售委员会在该案争议出口补贴的提供中起着直接的决定作用。这使得对于省牛奶销售委员会的机构性质的认定成为了最主要的争议点。
专家组认为,虽然大多数省销售委员会并未正式组成政府机构,且其组成人员多数甚至全部是牛奶生产商,但是一旦这些委员会按照被明确授予的政府权力行动,就可视为一个政府机构在行动,并不因为这种被授予的权力有自由裁量的性质而改变。问题的关键在于加拿大各地方政府保留了对委员会大部分行为的最终控制和监管权。加拿大对此提出上诉,认为专家组仅基于政府委托权力这个特征来裁定省牛奶销售委员会是政府代理机构是不合适的。
上诉机构先对“政府”的通常含义进行了审查。上诉机构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oinary)的解释,该词典解释“政府”是:“在一个有组织的法律社会中,获得授权的那些成员对个体成员实施的管理、限制、监督或控制”,同时上诉机构指出其他词典也有与此相似的解释。因此,“政府”的本质就在于它拥有“管理”、限制或监督个人的有效权力,或可以通过行使合法权力来限制个人的行为。这个词的含义,部分是由政府所行使的职能而来,部分是政府享有履行这些职能的权力。而政府机构则是为履行政府职能的目的而行使权力的实体。与其他机构一样,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能时,也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6]。
上诉机构还认为专家组在作出加拿大省牛奶销售委员会是政府代理机构这一结论时准确地适用了这些概念。与加拿大的主张不同的是,专家组的结论不是仅仅建立在省牛奶销售委员会享有政府授予的权力这一点上。相反,专家组既审查了省牛奶销售委员会的权力来源,又审查了其履行的职责[7]。
关于省级牛奶销售委员会的权力来源,专家组明确地说,它们是“在由联邦和省级立法构建的法律框架内活动的”。而且,省级销售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能只有“政府”可以变更。上诉机构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如专家组所说,“这些委员会是根据联邦或省级政府的明确授权行事的”。上诉机构同时认为,上诉方加拿大也没有否认这一点。
关于省级牛奶销售委员会的职能,专家组分析并得出的结论是:它们的权力使它们可以“管理”一个具体的经济行业,也就是奶制品行业。省牛奶销售委员会职能的政府特征,亦即“规制”特定的牛奶部门的程度,是基于其发布的命令和规章可以在加拿大法院执行的事实。尽管这些省级委员会在行使权力时享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政府仍然对它们保留了“最终控制”权。因此,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关于省级牛奶销售委员会是政府机构的结论是正确的[8]。它们的权力来源于政府,行使的职能仍然具有政府性质。由此,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结论,即加拿大各省牛奶销售委员会是政府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