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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

  

  四、社会调查制度在审查起诉中的运用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社会调查报告有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暂缓起诉或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社会调查报告恰恰为检察机关考察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提供了充足的参考资料。未成年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直接反映了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而犯罪原因和动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主观恶性的大小,这些可以通过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个性特点、身心状况和家庭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监察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于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对罪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暂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在这方面,早在2000年12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就首先试行在未成年刑事案件暂缓起诉中运用社会调查制度,之后在山东、长春、抚顺、南京、上海、北京等地也有尝试。例如,在2004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钟某故意伤害案件中,17岁的高中二年级学生钟某为帮其女友出气,用刀将被害人孙某刺成重伤,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钟某的个人情况时发现,钟某平时表现不错,此次犯罪系激情犯罪,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也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同时考虑其马上就要面临高考,一旦起诉必将影响其以后的升学就业,因此决定适用暂缓起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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