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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香港公司投资俄罗斯的若干法律问题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布的消息,截止2009年7月2日香港已经与日本、韩国等16个国家签署了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但与俄罗斯等前苏联国家还没有签署相关协议。


  

  尽管《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而俄罗斯也在1992年6月16日签署了该公约,但至今未能获得俄罗斯联邦议会的批准,所以,该公约在香港和俄罗斯之间不能适用。


  

  香港公司在俄罗斯的特殊待遇


  

  2007年11月13日,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公布了一份离岸地区清单,共计包括了4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就包括中国的香港和澳门。2009年2月2日又增加了塞舌耳共和国。该清单主要是针对那些规定了低税率,并且对金融交易消息不予公开和提供的离岸港地区。按照《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284条之规定,如果俄罗斯公司在这些地区投资,不论其所占股权比例以及投资额的多少,俄罗斯股东取得的股息都不能享受优惠的零税率,即俄罗斯股东在这些离岸地区缴纳所有税费后分得的股息在俄罗斯还有缴纳利润税。


  

  2009年5月8日,俄罗斯有关部门制定反洗钱指引,对资金的非正常交易予以注意的标准之一就是交易者在离岸地区注册,具体适用上仍然是按照上述清单进行。所以,香港公司也是俄罗斯反洗钱组织和部门重点监控的地区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


  

  1992年3月5日,中国与俄罗斯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根据该协定缔约双方在对进出口商品和与此有关的服务征收关税、其他税费,以及海关管理的规章和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该协定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范围或者适用条件。那么,该协定是否适用于于从香港出口到俄罗斯的商品呢?


  

  俄罗斯联邦海关委员会在2004年8月5日的复函中指出,按照中国商务部的观点,香港为独立的关税区,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第2条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香港。据此,俄罗斯海关委员会认为,中国和俄罗斯之间现行的最惠国待遇并不适用于香港。


  

  在俄罗斯联邦海关委员会2003年12月25通过的《关于给予关税优惠》的命令中,明确了中国销售的最惠国关税优惠同时适用于台湾,但没有说明适用于香港或者澳门,所以对于来自于香港的商品不能适用俄罗斯的最惠国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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