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民主是司法公正的观念保证
司法民主对司法公正的保证作用不仅表现在制度上,同时也表现在克服传统法治理论中中的反民主倾向上。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法学教育、法学理论则是法律人的产品。由于法律人不可能不以自己所受的教育和所学的理论来赋予法律以现实的含义,法律人这个职业群就会基于自己的特殊利益[16],必然力图在这个过程中打着“司法独立”的大旗,通过对司法权的“操纵”,[17]将法律这个本来属于公众的庄严圣典尽可能变为自己这个小群体的专利[18],使自己成为“一个没有贵族的国家里”的贵族[19]。正因为如此,传统的法学理论中必然包含着不少从根本上反民主的内容[20]。离开了司法民主,离开普通民众对司法参与和监督,法治就根本不可能穿越“谬误好似无边的烟海”的理论误区[21],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1. 一个触目惊心的事实
那些极力主张将普通民众排除于司法领域之外的人认为,只有将司法完全掌握在经过正规法学教育的人手中,司法公正才可能实现。与这些设计者的初衷完全相反,我们看到的事实却是:随着将普通民众排除于司法之外的“职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司法公正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质疑。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在全国人大上所作的工作报告,2003年以前的5年中,司法人员的涉嫌犯罪率居然高达普通民众的5倍![22]在这样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面前,在“大盖帽,两头靠,吃了原告吃被告”早已经成为一个常见现象的情况下,设想我们司法还能保持应有的公正,不是有点给人以痴人说梦的感觉吗!事实说明:用排斥民众参与的方式来推进“司法职业化”,如果以司法公正为目标作为判断标准,很难说不是一种南辕北辙的选择。
2. 传统法治理论中的反科学、反人民、反法治、反人性的倾向
为什么将普通民众排除于司法过程之外,司法公正就得不到基本的保障?除了上面已经分析过的制度方面的原因外,还因为指导“法律人”适用法律的传统法学理论的核心理念是反民主的[23],是反科学、反人民、反法治、反人性的。“合情合理不合‘法’的要依‘法’办”这个口号,就是传统法治理论根本缺陷的集中体现。
“合情合理不合‘法’的要依‘法’办”,为什么是反科学的?因为这一理念的逻辑前提是根本不存在!只有每一个民众在每一个行为前都可能事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合情合理不合‘法’的要依‘法’办”才可能不是专制的工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要想先学习好了法律,然后再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都是根本不可能的![24]
“合情合理不合‘法’的要依‘法’办”,为什么是反人民的?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只可能根据买卖公平、不能强买强卖,不能无故打人、骂人,不得无故损害他人的利益……等一个社会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敬善厌恶等一个社会普遍分享的基本感情来规范自己的日常生活。在几乎每一个人都只能根据社会认同的情、理来行为的情况下,坚持“合情合理不合‘法’的,要依‘法’办”,不是把我们的法律推向人民的对立面,又是什么?[25]
“合情合理不合‘法’的要依‘法’办”,为什么是反法治的?因为法律是限制权力滥用的,坚持这种理念必然结出权力大于法律的恶果!事实证明:(1)任何具体的法律规定都可能作出无数含义根本对立的解释[26];(2)任何法律规定都必须通过执法者、司法者理解才可能执行;(3)任何法律规定只能按照执法者、司法者的理解执行。换言之,谁有执法权、司法权,谁对法律的理解就是“真正的法律”。[27]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司法人员可以偏离社会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来理解法律,坚持“合情合理不合‘法’的要依‘法’办”,无疑意味着“谁有权,谁就是法”,必然造成“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恶果,难道这还不是反法治的?![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