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2002年4月22日报道,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仅仅用25分钟就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与被害人王玉杰等人发生争执,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与王玉杰一方发生争吵并厮打,混乱中致被害人王玉杰小腿骨折、脾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公安机关将孟广虎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孟广虎的辩护人认为,由于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确定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公诉机关则认为,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如继续追逃则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和物力,而且由于本案多人混斗的特殊背景,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但此案主要原因是被告人孟广虎找人行凶而导致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对此后果,被告人孟广虎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双方意见发生严重分歧。公诉机关便与辩护人协商此案是否进行辩诉交易。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申请。控辩双方随后进行了协商,双方同意,即被告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自愿赔偿被害人因重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放弃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同意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请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后,由公诉机关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接到申请后,由合议庭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进行了程序性审查,认为该辩诉交易协议及申请文本内容齐全,签字、印鉴清晰,格式规范,决定予以受理。孟广虎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39]
本判例被称为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假如我们还能够认可辩诉交易的正面价值,那么就有必要探讨真实观与辩诉交易的关系。辩诉交易从本质上看其实就是辩方和诉方作交易,既然是作交易,就必然存在讨价还价,必然存在妥协和让步。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犯罪事实也当然在讨价还价的范围内。为了司法效率也为了更有利于解决纠纷,这种对犯罪事实讨价还价的做法不但是允许的,更是辩诉交易的题中应有之意。但是这种对犯罪事实的讨价还价必然会导致刑事司法程序最后认定的认识论犯罪事实远离本体论犯罪事实。甚至完全可以说在辩诉交易中,在对犯罪事实的讨价还价中,没有人会太关心本体论犯罪事实究竟是什么,更谈不上让认识论犯罪事实一定要符合本体论犯罪事实。因此,在辩诉交易过程中,认识论犯罪事实即刑事司法最后认定的犯罪事实并不取决于本体论犯罪事实,而取决于辩方与诉方的博奕过程。在辩诉交易制度中,认识论犯罪事实更多的时候与本体论犯罪事实并不一致,甚至完全不一致。对于这种结果,在辩诉交易中是完全可以而且也是必须接受的。但这种结果显然与客观真实说的理论主张形成了严重的冲突,辩诉交易要想在客观真实说中找到生存空间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在法律真实说看来,辩诉交易中对犯罪事实的讨价还价只要是合法的,就没有任何理论的障碍。因为法律真实说对认识论犯罪事实的合法性更为关心,这种关心在必要时可能会超过对本体论犯罪事实的关心。在法律真实说的视野中,经辩诉交易讨价还价后的犯罪事实,虽然有可能远离本体论犯罪事实,但完全可以称之谓法律真实。因此,法律真实说不但与辩诉交易不存在矛盾,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还为辩诉交易找寻了一处理论上的安身之地。由此可以看出,假如辩诉交易是刑事司法中有价值的制度,至少从此制度的理论支撑角度分析,对认识论犯罪事实定性为法律真实可能更为恰当。
【作者简介】
于逸生,单位为黑龙江大学;董玉庭,单位为黑龙江大学。
【注释】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4页。
前引,第124页
巫宇甦主编:《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80页。
张继成:《对“法律真实”和“排他性证明”的逻辑反思》,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417页.
前引,第418-419页。
卞建林:《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5页。
樊祟义主编:《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页。
前引,第247页。
樊祟义、锁正杰、吴宏耀、陈永生:《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十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208-209页。
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前引,第248页。
前引。
前引。
参见前引,第246页。
陈卫东:《诉讼中的“真实”与证明标准》,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张建伟:《法律真实的暧昧性及其认识论取向》,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参见前引。
张继成:《对“科学的刑事证明理论”的哲学、逻辑学批判》,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王敏远:《再论法律中的“真实”—对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参见前引。
前引。
张志铭:《裁判中的事实认知》,载王敏远编:《公法》(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这里的法律真实就是指认识论犯罪事实,客观真实就是指本体论犯罪事实。
前引。本文引用此段话的目的在于说明客观真实论者确实也承认认识论犯罪事实与本体论犯罪事实存在不一致的可能性。但是这段引文中说明客观真实论者也承认“可错性”这一事实的论证本文并不赞同,因为抗诉等制度的规定也许反映的是法律真实说的立场而并非客观真实说的立场。
前引,第219页。
前引,第220页。
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载《公法》(第四卷),第218页。
何家弘:《司法证明标准与乌托邦》,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关于这种争论请参见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载《中国法 学》2001年第1期;张继成、杨宗辉:《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前引;锁正杰、陈永生:《论法律真实》,载《诉讼法研究》(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正常情况下事实认定者都会坚信自己认定的事实是与本体论犯罪事实相一致的,但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事实认定者也有可能违背自己的判断进行事实认定。此种特殊情形可能发生在客观性与合法性发生矛盾时,事实认定者必须遵守合法性优先的原则。
参见卡尔威因、帕尔德森:《美国宪法释义》,徐卫东、吴新平译。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
前引,第114页。
前引,第120页。
前引,第120页。
艾伦·德肖薇茨:《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8页。
熊秋红:《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页。
马贵翔:《刑事司法程序正义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41页。
前引,第245页。
参见前引,第2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