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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体系之完善

  

  对于构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体制,我国学者依据“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曾有过各种设计,其方案大致有以下几种:其一,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9]其二,通过上级检察院实现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10]其三,由法院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进行侦查监督。检察机关自侦终结后应向法院报送终结报告和起诉决定书及有关侦查的案卷材料,法院通过审查这些材料完成监督,发现违法情况应通知检察机关纠正。[11]


  

  对于以上方案,我们认为各有缺陷。第一种方案强调的仍是内部监督,监督机构与自侦部门隶属于同一检察院,内部的同质化监督不能体现监督的权威性和超然性。第三种方案不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的现实,也有悖于“无起诉即无审判”的诉讼原则。在我国现政体制尚未能改变的情况下,建立和完善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体制不应破坏现行分工的基本格局。第二种方案即检察机关内部上下级的纵向监督有其合理之处。日前最高检《规定》的实施, 是该理念的体现,符合我国目前的权力分配与制衡的格局,无需打乱现行体制,增加机构和人员,又加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监督制约,提高自侦案件查案水平,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但是我们认为从权力制衡理论和我国实际出发,还应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来整体构建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体系。我们认为,我国目前的自侦案件监督体系虽然不完善,但总体来看,这种效果还是值得肯定的,从检察机关办案的实际效果来看,错案率是很小的。所以我们应立足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立足现有监督制约模式的完善,而不是重新建立一种侦查制约体系。在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之下,充分考虑自侦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


  

  (一)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机制的措施和对策


  

  1、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在目前没有明确立法的前提下,可以借鉴部分地区的试点经验,在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立由专职检委会委员领导的侦查监督部门,专门监督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该部门由检委会授权并向检委会负责。为强化内部监督的刚性和力度,侦查监督部门发现立案和侦查环节的违法行为应当书面建议自侦部门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及时向检委会报告。


  

  2、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为上级检察机关监督下级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提供了组织和法律保障。[12]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从立案到起诉都应由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部门实行同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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