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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中介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二)对社会中介组织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这条与现行立法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定位相违背。


  

  1.与现行法相冲突。


  

  《产品质量法》第25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3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以上两部法律规定没有将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纳入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的主体。


  

  从法理分析,立法者要求政府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规定有正当性。因为政府监管主体推荐产品会影响监管主体监管职能有效行使。作为国家政府部门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会让政府的公信力与生产者的经营活动不恰当地联系在一起,政府的公信力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同时还有对没有被推荐的食品生产者有不公平对待之嫌,有违公平竞争。政府如果推荐食品生产者的产品,当产品出现了问题,则一方面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极大不良影响,而这足以摧毁一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同时作为执法者对自己推荐的产品进行处罚,会使执法者的公正受到质疑。但是应指出,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性质与地位不同于政府部门,其属性决定了可以合理推荐产品。


  

  2.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定位相违背。


  

  行业组织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同时,还应为组织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服务。服务功能是行业组织的一重要功能。政府需要做的是对其推荐活动的程序、实体内容进行审查,要求非营利性推荐,科学合理推荐,推荐应符合正当程序,而不是不准许其推荐,同时明确推荐者不正当推荐的责任。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是为消费者服务,引导消费是其重要的使命。面对数量众多、品质各异产品,消费者协会引导消费者符合消费者的需要,同样政府所需做的工作还是对其推荐活动进行监管,强调推荐工作的非营利性,而不是一禁了之。在产品推荐方面,消费者组织已有较为成熟的做法。如通过比较实验来推荐产品被很多国家消费者协会采纳;国际消费者研究及测试机构[5]还致力于发展针对消费品和服务的测试方法,推动消费者测试技术条件的完善,从而有效地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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