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还必须注意到,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入以及经济社会的深刻转型,西方法治思想和权利文化在国内的传播,尽管一部分先期接触并接受西方法治思想文化的知识人呼吁着程序正义的“先进”口号,为哪怕是十恶不赦的被追诉人争取着“正当的”权利,甚至上升到人权的高度。但是,更多浸淫于中华文化既久而可能不自觉的中国普通民众,或许他们曾听说过“程序正义”,但在骨子里,或者说在诸如刑事命案这样“节骨眼”的问题上--仍然秉持着几千年传承下来的诸如“杀人偿命”这样的朴素公平观。面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种种呐喊,他们往往质问:被告人通过其犯罪行为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权这一宝贵人权,难道就可以以保障人权的理由不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吗,难道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就永远高于被害人人权的保障吗?回眸历史审视当下,不难觉察,无论是中国前后绵延数千年的严刑峻罚还是过去30年间开展的“严打”以及“专项整治”运动,还有最近20年刑事司法改革所取得的些许制度进步,如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救助,莫不与强化对犯罪受害人权益的关照和救济存在内生的关联。这绝非偶然,更非政府恣意为之的结果,而是如学者指出的那样,从古至今,中国的法律不仅仅是义务本位的法,也是受害人本位的法,“一方面表现为民愤并激发民愤,以倾向性舆论的方式支持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又可以成为人民动员法律制度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诉求的驱动装置。”{2}
第三,从犯罪学和社会统计学的角度观察。按照涂尔干对犯罪的定义和观点,“犯罪乃是每个社会成员共同谴责的行为”{3}。社会成员之所以共同谴责这一行为,乃是“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和共同意识”{3}。对于这种强烈集体意识的违反,其行为就是犯罪。因此,“我们不能说一种行为是犯罪才会触犯集体意识,而应该说正是因为它触犯了集体意识才构成了犯罪,我们不能因为它是犯罪的就去谴责它,而是因为我们谴责了它,它才是犯罪”{3}。在这个意义上,犯罪其实就是偏离了社会大多数成员普遍赞同的情感。而如果疑似患有精神病的刑事被指控人杀害的是其亲属,那么民众在集体意识和情感判断上就有更少激愤之感,更多悲悯之心,因而与杀害其亲属以外的人有了近乎相反的评判差别。社会统计学将这种现象归结为“大数法则”。有研究证明,古今中外的诸多立法和司法都在事实上验证了这一法则,概莫能外。[4]正是因为“最广大多数人的民心才是制度合法性的证明”{4},为的是追求司法精神病鉴定连同判决的合法性和社会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