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本土社会学的研究发现,传统的中国社会并不存在超然的、普遍的、抽象的公正观念,而只存在实在的、特殊的、具体的公正观念,因而人们的公正标准因人而异。{5}时至今日,中国人的公正观念仍然是情境主义、特殊主义的,常常根据关系亲疏的不同,考虑特殊处境而选择规则。而且作为“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情理也构成人们判断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情理的内容是含混的、多元的,在人们的主观世界中,它可以分别等同多种其他公正标准,但它也具有一些独特的含义,如具有妥协折中、相互抵消和“一报还一报”的含义。{6}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就更可以理解“如果受害者是肇事者的亲人,则易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受害人是外人,则多评为限定责任能力”这一规则中,因受害人与加害人间身份关系的不同而导致在鉴定结果上差异对待现象的现实合理性和正当性了。
三、刑事命案的精神病鉴定处理:走向刑罚民粹主义
基于上述的观察和分析,笔者拟提出以下的假设性论断:中国刑事命案中包括精神病鉴定在内的案件处理,正在走向刑罚民粹主义。要明了刑罚民粹主义,必先明晰何谓民粹主义?在现实生活中,民粹主义在现象上如此丰富多彩,运用得如此广泛,在概念上又如此难以确定,以至于西方学者爱德华·拉客劳指出:“我们直觉地知道我们所提到的民粹主义运动或民粹主义思想是什么,但我们却非常难以将这种直觉翻译成概念”{7}。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本着韦伯提出的“理想类型”[5]的研究方法,将民粹主义在理想类型的假设中作一般意义上的概念解释。作为一种社会思潮,民粹主义的基本含义就是它的极端平民化倾向,即极端强调平民群众的价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所有政治运动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以此来评价社会历史的发展。{8}它主张人民主权,崇尚人民,反对精英统治,追求直接民主和大众参与。{9}据此,笔者认为的刑罚民粹主义是指刑事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审判上,倾向于大众的价值观和诉求,将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这类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判决合法性的最重要来源或者重要来源之-。
刑罚民粹主义并不是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特色。即便是在西方刑事司法实践中,大众舆论对刑罚量刑的影响也一直存在。在美国、加拿大和英国,大量的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通过各自的深入研究,竟然得出了基本一致的结论:当前公众对刑事司法最强烈的愿望就是希望国家能够对犯罪做出更加严厉的刑罚反应。{10}公众认为法官的刑罚裁量过于轻缓,对犯罪人过于仁慈。他们认为这种刑罚裁量是以牺牲被害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公众认为刑事司法本身已经失去了其应有的公正性。{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