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学术界传统把强制的资料收集活动,也就是权力性行政调查看作是行政即时强制的一部分,作为行政的实效性确保手段。“但最近有一种倾向,就是把这些收集资料、信息的活动从行政即时强制中予以分离,作为另外的行政调查项目。”“现在的通说是,行政即时强制是依据直接的实力行使实现行政必要状态的作用,而行政调查一般是依据行政罚等间接的制裁手段确保实效性的,两者在这一点上有所区别,但是,不能将是否有直接强制手段作为区分两者的本质标准。” {2}(343-344)立法上,随着《行政调查基本法》的颁布施行,行政调查制度正式建立而与行政强制制度相区分。
在台湾,传统行政法教科书对一般进入住宅或营业处所检查等活动,一概列为即时强制之一种。目前,一般从直接强制调查与即时强制的目的差异,来区分二者,“直接强制调查与即时强制不同之处,表现在:一、即时强制是以自身实现具体的、直接的、最终的行政目的作为目标;行政调查本身不是目的,乃是为实现行政规制目的而收集资料以辅助另以行政目的之达成,具有作为准备及辅助手段之性质。二、即时强制仅系以实力实现目的,除此之外,别无再课予受调查者违反协力义务之处罚;而直接强制调查,受调查者因违反一般协力义务,例如违反‘对进入检查不抗拒’之不作为(忍受)义务,故有罚则之适用,调查机关便得强制执行检查工作。”{6}
在我国,一般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目前的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然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活动。行政即时强制的特点反映在时间上的紧迫性与行为上的强制性两个方面。
本文认为,行政调查与行政即时强制在目的、紧迫性及手段上存在着区别:第一,在目的上,行政即时强制本身即为直接目的,也就是,采取行政即时强制后的状态就是行政即时强制的目的;而行政调查的目的不在于对相对人的限制,而是通过这种限制,收集、获取行政机关需要的信息,行政调查相对于行政目的的实现来说,具有明显的辅助作用;第二,在手段上,即时强制可以针对私人之身体、财产为强制力行使,呈现出“实力行使性”,而行政调查则一般不以强制力为手段,多以对拒绝调查者课以处罚为保障,也就是间接强制调查;第三,即时强制以紧急性为突出特征,即时强制的实施必须以迫在眉睫的紧急状态的出现为前提条件,而行政调查中一般不要求时间上的紧迫性作为条件。
同时,行政调查与行政即时强制还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调查的方式,比如《海关法》第6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这里作为行政调查的方式的“径行检查”和“扣留”是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和行为上的强制性,属于行政即时强制。在某些情况下,比如行政机关为了阻止危险、消除违法而采取的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就与行政调查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