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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行政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

  

  六、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欧盟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并不是简单的法规范适用过程,该原则呈现出来的理念贯穿于欧盟的立法、政策制定与法院判决的各个方面。同时,为了保证实施风险预防原则与欧盟的立法原则相一致,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行动原则来防止该原则的滥用。这在结果上保证了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有度可依,而非概念模糊、内容不清的原则。欧盟的相关判例对风险预防原则适用给予了最大可能的解释,进一步保证了风险预防原则的正确适用,使其不至于成为实施新贸易壁垒的理由。对民生与公共健康的关注正在成为全球趋势,也许风险预防原则可以为我们提供活动的框架与实现生活的期望。当然,风险预防原则也面临着许多质疑,如过于抽象、较多依赖判例导致适用的不确定性过高等,或许这些将随着欧洲整合、欧盟行政法的发展得到消解,随着全球行政法理论的深入拓展而得以体系化,[47]进而真正使欧盟实现关注环境、食品安全与公共健康的行政目标。


  

  欧盟行政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反映了科学、经济发展、政治与法律等角色在保护环境、食品安全与公共健康领域中的新型社会紧张关系,同时作为法律工具,风险预防原则又融合了权力、举证责任、假设、谨慎的处理方式以及比例原则等典型的法律机制,日益成为各国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48]但正是这种整合性以及处理问题的不确定性,在适用风险预防原则过程中,科学家、法官、行政规制者、律师、立法者等态度可能会出现不一致,[49]也让我们有机会得以重新审视法律与科学之间的关系、法律与所处社会之间的关系,重新审视行政法学理论与方法的深入发展。反观中国,国内立法几乎没有提及到风险预防原则,而仅仅是防止原则(如《水污染防治法》第3条、《环境保护法》第1条)。但是中国签署了大量的包含有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公约,如何将其引入到环境、公共健康、食品安全等立法领域并合理适用也是中国将要面临的问题。而实践之中,各种风险无处不存在,这就要求我们要对科学的不确定性有充分的准备,在进行预防之时,既要发挥科学、民主的力量,[50]也要重视行政与法律的作用。


【作者简介】
高秦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参见尤尔根·赛威兹:《欧盟行政法》。(Jurgen Schwarze, European Administrative Law,Sweet and Maxwell,1992, pp.3-4)
中国法学由于有经济法与行政法之界分,因此有学者将欧盟行政法称为欧盟经济行政法,在此我并不作范畴上的争论,而沿袭欧盟学者的提法。参见朱淑娣:《欧盟经济行政法通论》,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0年版。
参见马丁·洛克林:《剑与天平: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省察》。(Martin Loughlin, Sword and Scales: An Exami-n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Politics, Hart Publishing, 2000, p.38)
阿尔及尔案(Joined Cases 7/56&Algera v. Common Assembly E. C. R. 39),该案是欧洲法院在行政法领域的司法审查的起点和里程碑,此后,法院形成了诸多的行政法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禁止歧视原则、比例原则、法律确定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利决定有听取意见的权利原则等。
参见弗朗西斯卡·比戈纳米:“前言”,《法律与当代问题研究》(第68卷)。
同注引书,第8页。
中国学者对风险预防原则的中文译法较多,如预防原则、预警原则、警惕原则、谨慎原则等,本文采取风险预防原则译法,这一译法可以清楚表明其针对含有科学不确定性的风险进而采取预防措施的特点。有关此问题的探讨可参见朱建庚:《风险预防原则与海洋环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参见〔英〕伊丽莎白·费舍、朱迪思·琼斯、勒内·凡·肖伯格编著:《实施风险预防原则:前景与展望》。(Eliza-beth Fisher, Judith Jones&Rene von Schomberg (eds.),Implementing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Perspectives andProspects, Edward Elgar, 2006)
参见〔英〕保罗·克雷格:《欧盟行政法》。(Paul Craig, EU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717)
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著:《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H. W.刘易斯著:《技术与风险》,杨健、缪建兴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4年版。
科学的不确定性正是现代环境与公共健康规制无法回避的问题。参见
参见〔美]琳达·奥尼尔·科勒曼:“欧洲联盟:风险预防原则的恰当模式吗?”,《西雅图大学法律评论》(第25卷)。
参见〔英]朱利安·莫利斯:《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
参见《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公报》。
参见注
参见杰伊·埃利斯:“风险预防原则:从范式到法治的转变”,《国际法评论》(第2卷)。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恢复消费者的信心,2000年欧盟公布《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并于2002年1月28日正式成立了“欧洲食品质量安全局”,颁布了第178/2002号指令,规定食品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和程序。其中就确立了风险预防原则,这也导致该原则在其他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这与欧盟境内发生荷尔蒙牛肉、疯牛病等关于公众健康的重大事件相关,也与近来基因改造食品对人体健康影响受到消费者的强烈关注有关。
作为风险预防原则的起源地,德国也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只是规定在适用时的四个要素:一是损害应该避免;二是科学研究在确定威胁时具有重要的作用;三是预防危害的行动是最基本的,即使在缺乏因果关系的结论性证明之前;四是所有的技术发展应当满足不断减少环境负担的要求。
参见〔英]戴维·圣提诺等:《实践中的风险预防原则:一种对于预先防范行为的授权原则》。
参见朱利安·莫利斯:《反思风险与风险预防原则》。( Julian Morris, Rethinking Risk and the PrecautionaryPrinciple, Butterworth-Heinemann, 2000)
参见科斯·R.桑斯坦:“超越风险预防原则”,《宾西法尼亚大学法律评论》(第151卷)。中文译法有译为损害预防原则,防止环境损害原则,防止原则等。
参见注引书,第31页。
参见路德维希·克莱默:《欧盟环境法》。(Ludwig Kramer, EC Environmental Law, Sweet&Maxwell,2000,pp. 16-17)
维基百科:《风险预防原则》。(Wikipidia,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availablehttp://en>. wikipedia. org/wiki/Precau-tionary_principle, last visited July 11,2009)
参见奥利维尔·戈达尔:《风险预防原则与紧急灾难:法国宪法改革的经验》。
参见唐双娥:《环境法风险防范原则研究——法律与科学的对话》,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112页。
欧洲法院认为:“人类健康的风险当其存在或范围不确定时,各公共机构可以采取措施,不必等风险的事实和严重程度完全清楚。”也可以参见 C.乔恩乔斯:“国家、欧盟与国际层面上的法律、科学与健康风险管理分析—人体模型、疯牛病以及荷尔蒙牛肉的故事”,《欧洲法律杂志》(第7卷)。
参见伊丽莎白·费舍:《风险规制与行政宪政主义》。( Elizabeth Fisher, Risk Regulation and AdministrativeConstitutionalism, Hart Publishing, 2007,pp. 209-214)
参见注
欧洲法院案例报告第280/02号,2004年第1卷第8573页及其以下(Case C-280/02, Commission v France ECR I-8573)。
欧洲法院案例报告第180/96号,1998年第1卷第2265页及其以下(Case C-180/96, UK v Commission ECR I-2265)。
欧洲法院案例报告第13/99号,2002年第2卷第3305页及其以下(Case T-13/99, Pfizer Animal Health SA vCouncil ECR Ⅱ-3305)。
欧洲法院案例报告第74, 76, 83-85, 132, 137 ,141/00号,2002年第2卷第4945页及其以下(Cases T-74,76, 83-85,132, 137 and 141/00,Artegodan GmbH v Commission ECR II-4945)。
Council Directive 65/65/EEC of 26 January 1965,On the Approximation of Provisions Laid Down by Law, Regulationor Administrative Action Relating to Proprietary Medicinal Products, OJ 1965 L22/369.
欧洲法院案例报告第236/01号,2003年第1卷第8105页及其以下(Case C-236/01,Monsanto Agricultura ItaliaSpA v Presidenza del Consiglio dei Ministri ECR I-8105)。
参见注引书,第730页。
Regulation (EC) 25 8/9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January 1997, Concerning Novel Foodand Novel Food Ingredients. OJ 1997 L43/1.
参见伊丽莎白·费舍:《欧洲整合过程中的风险预防原则与行政宪政主义》。( Elizabeth Fisher,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Administrative Constitutionalism in the European Integration, in E. Fisher, Risk Regul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Constitutionalism, Hart Publishing, 2007,pp. 207-241)
参见弗兰克·B.科罗斯:“风险预防原则的危险与悖论”,《华盛顿与李法律评论》(第53卷)。
参见注引文,第851页。
该案的分析可参见〔美]莱娜·休斯:“限制争端解决专家组的裁判权:WTO上诉机关荷尔蒙牛肉案件的裁决”,《乔治国际法律评论》(第10卷)。
参见简·麦克唐纳:《谨慎对待:WTO决定作出的风险预防原则》。
关于欧盟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可参见注9引书,第17-18章。
参见注引书。
参见〔美]丹尼尔·C.埃斯蒂:“超国家层面的良好治理:行政法的全球化趋势”,《耶鲁法律评论》(第115卷)。
参见〔西班牙]米基尔·A.瑞克尔达:“风险预防原则的危险解释与欧盟食品法的根本价值:风险应对风险”,《食品法律与政策杂志》(第4卷)。
参见肯尼斯·R.福斯特、彼得·w.休伯:《对科学证据的认定-一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王增森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现行中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风险评估制度,但是没有考量公众对于风险的认知,缺乏风险预防性的评估,在制度设计层面仍然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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