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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庭审中设置独立量刑程序的可行性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2002年至2007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起诉件数和起诉人数分别是:2002年为583755件/854870人;2003年为560978件/819216人;2004年为612790件/897974人;2005年为654871件/981009人;2006年为670727件/1029052人;2007年为711114件/1113319人,明显地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每年递增的案件数与人数均接近10万件/人。2002年至2007年全国法院刑事案件一审和二审收案数与结案数分别是:2002年为一审收案数631348件/结案数628549件;二审收案数90237件/结案数89440件;2003年为一审收案数632605件/结案数634953件;二审收案数97579件/结案数96797件;2004年为一审收案数647541件/结案数644248件;二审收案数95803件/结案数96204件;2005年为一审收案数684897件/结案数683997件;二审收案数97573件/结案数96776件;2006年为一审收案数702445件/结案数701379件;二审收案数94176件/结案数94092件;2007年为一审收案数724112件/结案数720666件;二审收案数91511件/结案数92364件。面对,每年如此快速剧增的刑事案件审判量,如果每年都将一审、二审的刑事案件(不包括再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分成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其结果必然是要增加大量的诉讼成本,而我国的国力根本不堪负担,各级人民法院也不堪负担,势必使独立量刑程序难以有效运转。国家财政对司法投入严重不足,许多基层法院经费极为紧张。如2002年全国法院经费约176亿元,当年,国家财政收入为18,904亿元,法院经费仅占国家财政收入的0.93%。各地情况也大体如此。再譬如,2006年,郑州市财政收入为202.39亿元,法院经费为1.87亿元,法院经费仅占财政收入的0.92%。如果以居民人均司法经费为标准,司法经费保障最充裕的是北京,居民人均司法经费为548.70元。司法经费最紧张的是安徽,居民人均司法经费仅70.14元,安徽仅为北京的八分之一略强。[6]所以,我们在进行程序改革或设计时,不能不考虑司法成本的问题。可以说,我国许多司法问题归根结底都是与司法经费配置的可行性密不可分的。基于节约司法成本的考虑,许多法院也就千方百计对审判程序进行简化,以致于最终导致冤假错案或程序不公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实践范例之评述


  

  量刑建议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中代表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刑罚,对刑种、刑期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随着我国程序公正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司法程序问题的社会关注度日益提高,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方兴未艾的司法改革也多是司法程序问题为切入点,追求司法公正的目标成为司法改革的核心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开展并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就是在这一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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