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制度的最初试行,现在来讲是一无成文法根据,二无司法解释依据,三无所谓“红头文件”的政策依靠,我们完全可以说它是一种自生自发的量刑程序改革的实践举措。据笔者目前掌握的文献资料看,从1999年4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以来,到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大热点内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积极推动下,正以强大的生命力植根于中国法治文化的土壤里,并越来越呈现出蓬勃的生机和活力。
范例一:2002年山东省枣庄市检察院在全国较早开展了量刑建议的尝试,检察机关在积极与当地法院沟通的基础上试行量刑建议,将法庭辩论分为定罪、量刑两个阶段进行,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应适用的量刑幅度、基准刑、量刑情节等进行充分答辩。检察官将法庭辩论分成定罪、量刑两个阶段进行,使量刑答辩从法庭辩论中独立出来,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应适用的量刑幅度、基准刑、量刑情节以及宣告刑进行充分的答辩,法官居中裁判。出庭检察官必须准确分析把握案情,根据所指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被告人犯罪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公诉意见书上向合议庭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由公诉人根据庭审情况适当调整量刑建议。[7]
范例二:安徽省合肥市检察院建立量刑建议论法说理程序,在与法院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庭审中明确引入量刑建议答辩说理程序,即将法庭辩论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进行,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应适用的量刑幅度、基准刑、量刑情节以及宣告刑进行充分论辩,以确定合理的量刑界限;另一方面,公诉人据此也可以反驳辩护方理由不充分的量刑观点,变量刑的暗箱操作为公开透明,使刑事审判做到定罪与量刑均公开,增进被告人对所判刑罚的理解和服从,减少因误解而提起的上诉,降低诉讼成本。[8]
两地检察院试行的量刑建议程序,都是将传统的法庭辩论分成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使量刑答辩从法庭辩论中独立出来,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应适用的量刑幅度、基准刑、量刑情节以及宣告刑展开充分辩论,一方面有助于法官准确量刑,体现了公开公正的审判原则,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使被告人认罪悔罪,试行的结果是上诉率、抗诉率都大幅度下降,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庭宣判的超过一半以上,大大化解了社会矛盾。[9]
我国自从在审判领域引进英美对抗式诉讼制度的一些要素以来,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程度大大增强,审判公开也有了可靠的程序保障。但是,传统的对抗仅限于就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进行辩解,而对于刑事审判的量刑权,则一直被视为人民法院的专项权力,具体个案中的量刑权也被作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排斥在庭审活动之外。在这种权力配置下,审判公开仅仅局限于案件庭审的定罪活动,合议庭对具体量刑的评议、决定过程则被视为法院的“秘密”而缺乏透明度,这种量刑程序公正上的瑕疵使得一部分当事人只有通过上诉、申诉等方式请求变更量刑。而实行量刑答辩,实际上是将刑事审判的量刑权一分为三,公诉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辩护方享有量刑请求权,法官在保障控辩双方权利的基础上行使最终的量刑决定权,这种建立在分权基础上的量刑制度,因为程序上透明度的增加从而有可能促进量刑的公正性。不可否认,刑事案件的量刑是一个非常带有技术性的复杂过程,其间由于法律提供了较大的幅度空间,国家必须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然而,这种完全由法官独占量刑权的情况,使得法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任意决定刑期,法官既可以在法定的底线刑期量刑,也可以在法定最高刑期量刑,其间的差距可达数年。这种量刑浮动由于没有超出法律的规定而带有很强的任意性,即使不合理,法官也无须背负任何法律责任。一般认为,如此仅靠法官的经验与良知量刑,很容易为司法腐败提供滋生的空间,暗箱操作下的量刑自由裁量权也很容易演变为个别法官用来交易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