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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庭审中设置独立量刑程序的可行性

  

  其实,量刑作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同定罪过程一样,由控辩审多方(含被害人)共同参与是国际通行的一项诉讼原则。实行量刑答辩制度,把量刑答辩作为必经程序直接引入庭审活动,使刑事审判做到定罪与量刑“双公开”, 进而使刑事审判的程序价值内涵由定罪的程序正义扩展到量刑的程序正义。这样不仅有助于被告人对法院判刑的理解和服从,减少被告人因为误读原审量刑而提起的上诉,从而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支出;而且,这种量刑答辩因为有了庭上对抗式的辩论,增强审判中“判”的透明度,无形中加大了对法官量刑裁量权的监督,有助于法官准确把握好量刑尺度,从而有效避免量刑不公、量刑腐败现象,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在笔者看来,量刑答辩作为法庭辩论阶段中控辩双方相对突出地就各种法定或酌定从重、加重、从轻与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及其证据、法律依据,再集中展开辩论,各述己见。它由于更加完善了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功能,不失为一次实现审判全程公开、推进司法进步的有益尝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我国刑事司法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定罪,轻量刑”习惯的扭转,更可以减少“人情案”、“关系案”的作用空间。


  

  三、将法庭辩论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的可行性分析


  

  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现状,现阶段在庭审中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条件还不太成熟,比较可行的是将法庭辩论分为定罪辩论和量刑辩论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司法效率的价值追求。在当今社会犯罪日益增多,刑事司法系统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要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秩序、保护社会安全,在客观上就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诉讼成本。在司法资源有限、甚至稀缺的具体国情背景下,如何才能以较小的诉讼成本的投入,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获取较大的诉讼效益,这正是诉讼效率所应关注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中“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诉讼效率是法律制度的生命之所在。面对案件负担的增长,美国学者认为:“数量本身缺乏政策意义,但数量可能对一个法院体系的有效运作带来复杂的影响。案件负担的增长促使联邦法院的结构和行为都发生了变化。即表现为:法官更多、工作更努力、压缩满席再审法庭的法官、法律助手的兴起、口头辩论的压缩、法律助手起草给法官的法律意见书缩短、简易判决增多、和解率提高等等。”而且,“正如我们将看到的,并不是所有在不牺牲正义的情况下联邦法院更高运作的良好建议都被付诸实施了。”[10]在宏观层面上,诉讼耗费与诉讼收益之间的关系体现和反映着诉讼的基本价值,而且,“效率较之公正更具有人类性”,因为“人类的一切行动都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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