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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思考

  

  (二)我国银行债权人通过资本监督参与公司治理


  

  我国新《公司法》中降低了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增加了出资方式,规定了资本的分期交纳,删除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债权人保护面临新的问题。尽管在新《公司法》中也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范了关联交易,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新增了董事注意义务,加强了公司审计要求,但是资本制度的变革需要寻求新的制度予以回应。具体来看,应强化公司资本实际缴纳的信息披露情况、强化动态资本的充实、注重保障债权人利益。参考国外有关法律规定[13] ,应在以下方面由债权人对资本予以监督:


  

  1. 查阅公司财务账册及相关资料


  

  《日本商法典》第282条2款规定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可随时提出请求阅览书面或电磁记录形式的会计报表及监察报告书,或者交付其副本或者抄本。


  

  《俄罗斯股份公司法》105条规定:公司账簿记录的组织、叙述和可靠性、及时向代表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和其他财务报告、以及向公司股东、债权人、大众媒体提供涉及公司的信息的义务,根据立法由公司执行机关承担。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的知情权原则上应当与股东相同,公司管理者有义务提供公司财务信息,建议我国《公司法》上予以规定,并要求公司的管理者须对相关财务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要求缴付出资、保证资本充实


  

  《澳门商业典》规定公司债权人得行使公司就未缴付出资之权利;以及在对保存其债权为必要时,可在请求出资前,通过法院促使出资缴付,但以对保存其债权之适当担保属必要者为限。公司得通过履行已到期债务,反驳债权人上述请求;对未到期之债,公司得通过提供担保或期前支付而反驳债权人之上述请求。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如不遵守保障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或章程规定,而导致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须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或股东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公司债权人可行使该权利。


  

  《意大利民法典》第2394条规定: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因未履行保持公司资产完整性的义务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公司资产不能满足清偿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公司放弃诉权的行为不妨碍公司债权人行使诉权。如果公司进行了和解,则只能在符合撤销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才能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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