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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思考

  

  通过要求公司、董事履行出资义务和资本充实义务,保证相关主体按法律或章程规定及时缴付出资,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从而促使企业正常经营。


  

  3. 违反分配利润时返还请求权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223条规定:公司违反前条规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时,公司之债权人,得请求退还,并得请求赔偿因此所受之损害。


  

  《韩国商法》第462条规定,违反规定分配利润时,公司债权人可向公司申请返还。


  

  《德国股份法》第62条规定,股东应将其违反法律从公司受领的给付返还公司。当公司的债权人不能从公司取得清偿时,也可以主张此项权利。第93条第5款规定,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没有从公司得到应有补偿,可以提出对公司的赔偿请求。如果公司董事严重违反忠实和注意义务,债权人也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通过对利润分配的监督,使公司依法经营。我国《公司法》应借鉴该规定,防止企业侵害债权人利益。


  

  4. 董事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法国商法典》规定,公司董事个人以及其他董事须连带就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经营中的过失对公司及第三人负责。


  

  通过加重董事责任,使董事尽职尽责履行其义务。


  

  除了上述4个方面,银行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减资时保护程序、合并及分立时行使权利等方式实现对资本的监督。


  

  (三)我国银行债权人通过贷款合同约定参与公司治理


  

  “一个贷款人减少风险可以采用的一种可能的策略是对债务人公司的事务实施某种控制”。[14]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可根据交易地位和企业具体情况约定借款人及其管理者的义务。例如,约定企业承诺和保证提供申请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资产负债率超过一定比例时禁止继续借款,对外担保超过企业资产一定比例时的报告义务,在特定情况下银行列席董事会的权利,要求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完善治理结构,在公司即将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将控制权及时转交到债权人手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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