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定罪标准

  

  综上,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既关乎能不能定案的问题,也涉及能不能杀的问题。也就是说,在保证正确认定犯罪构成事实成立特别是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前提下,还要保证适用死刑不出任何差错,既要确保不错判,还要确保不错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不会发生冤案、错案。


  

  三、正确理解和切实执行法定证明标准才能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


  

  学术界对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热烈争论,似乎加剧了司法人员对刑事证明标准理解的难度,司法人员普遍感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个案中实在不好把握。《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借鉴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作出具体的解释,实际上就是设定了一个较为具体的证明标准,便于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准确把握,从而保证正确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有学者认为文件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法官准确地把握证明标准,并促使法官合理、可靠的心证产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具体而言,帮助他们通过“相互印证”、“排除矛盾”等方法去检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帮助他们自觉地运用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去判断证据和事实,求得合理的心证;帮助他们运用唯一性和排他性标准作最终的事实判断,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


  

  学术界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和国外通行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或者内心确信)之间的差异似乎过于夸大了,实际上二者之间并非势不两立水火不容。有些人反对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原因恐怕是认为“排除合理怀疑”缺乏客观性。实际上“排除合理怀疑”(德国称为“紧接确实性的盖然性”)的标准并非单纯的主观标准,既强调有罪认定需要的证明程度的主观方面,也不忽视有罪认定需要的证明程度的客观方面。“紧接确实性的盖然性”或“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明”从语感上强调了这个标准的客观方面,即要证事实通过证据而呈现出的高度盖然性和明白性程度。其具体的内容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称“解明度”,一则称“证明度”。所谓解明度,是指证据的提出和当事者双方的辩论已达到这样的阶段:现有的条件下再提出证据或进行辩论已不可能使要证事实本身现在达到的清晰、明白程度或状态再有所变动了。换言之,证据的提出和当事者双方的辩论已达到了尽头(当然这只是相对意义上的尽头,即一定的时间和资源限制以及利益衡量意义上的尽头),作出最后事实认定(包括无罪判决)的时机已经成熟。这种时候要证事实被解明的状态或程度就是解明度。证明度则指需要被证明的事实(要证事实)通过举证和辩论而呈现出来的逼近于真实的程度。进行有罪的最终事实认定所需要的证明度,要求的是用尽一切可能的认识手段来达到逼近真实的最高程度。[21]而我国法定证明标准是从客观方面(事实、证据)来设定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事实、证据在诉讼证明中的状态——清楚、确实、充分),在诉讼实践中,清楚、确实、充分都是主观对于客观的一种判断。我国证据法学曾有的一大缺陷,是极力避免诉讼证明的主观认识活动的性质,“唯物”得有点偏颇。实际上,对于证明标准,既可以在客观方面设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在主观方面设定(如“内心确信”、“排除合理的怀疑”)。在客观方面设定的证明标准与主观上相信的程度是相对应的,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对应的主观认识程度应当是“确信无疑”。[22]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而无论是我国的法定刑事证明标准(所谓客观的证明标准),还是国外通行的排除合理怀疑或者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所谓主观的证明标准),未必有什么本质上的差异,关键在于正确的理解和合理的解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罪标准确实侧重客观性,但对于指控的犯罪构成事实是否存在的判断(所谓“真实”与否),显然只能由法官最后作出。对指控的犯罪构成事实的存在(即为“真实”),特别是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认定应当达到确定无疑,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法官既要能从正面肯定的角度做到内心确信,又要能从反面否定的角度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否则就不能作出有罪认定的裁判。正是基于这种认识,[23]《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曾对死刑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表述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为对法定证明标准反方面的补充。后因存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突破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对意见,文件最终未出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表述,但好在对“确实、充分”的具体化规定中仍蕴含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精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