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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

  

  二、法院量刑程序改革的历程


  

  由最高法院推动的量刑程序改革在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探索、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到局部试点等阶段后,目前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


  

  (一)从无到有的探索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由此正式拉开了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序幕。随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自2006年6月份起,在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中,将“量刑辩论”列为单独程序。山东省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底制定的《淄川区人民法院量刑程序(试行)》,于2007年开始在刑事审判中试行。在此基础上,山东省淄川区人民法院又制定了《淄川区人民法院缓刑有关程序若干规定(试行)》、《淄川区人民法院对部分案件试行诉辩协商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淄川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附件,与《淄川区人民法院量刑程序(试行)》相配套,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量刑程序规则。


  

  实际上,早在《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出台之前,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开始尝试探索如何将量刑活动更好地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问题。如早在2000年6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在青少年刑事案件中试用社会调查报告,为量刑活动注入新鲜的内容。2002年3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在刑事案件中实行“判决理由说明制度”,要求法院向控辩双方展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详细理由。2002年9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首试“量刑答辩”,将对抗制引入量刑活动。


  

  (二)调研论证和初步试点阶段


  

  为了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中有关量刑改革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自2005年就开始着手研究有关量刑的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问题。其中,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2006年就参照国外(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起草了“量刑程序指南”。[1]之后,经过广泛征求院内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以及部分基层法院法官的意见,对“量刑程序指南”从形式到内容都作了较大调整,在多次修改、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于同年8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姜堰市、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云南省个旧市、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之后,根据工作需要,2008年底增加指定了江苏省泰州市、山东省淄博市两个中级法院和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为试点单位。


  

  (三)进一步完善、试点阶段


  

  随着社会各界对量刑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法院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问题被提上日程,于2009年3月发布的《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中进一步明确提出“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同时,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报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进一步检验两个试点文件的可行性。为保障改革能够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对全国法院的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会后,各高级法院根据会议精神和通知要求,迅速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并在辖区范围内确定至少一个中级法院和三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截至目前,全国已有一百二十多个中级和基层法院在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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