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明确了证据学的A、B、C。指出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或者客观上已经发生过的,同案件事实和其他待证事实相关联的事实;证据有两重属性,一为客观性,二为关联性;证据只有三种,物证、书证、人证,其中,人证含有两义。物证是指物中存在的或者物所体现的,同待证事实相关联的事实。物证就在物中或由物体现,因而具有绝对的真实性,相对的稳定性和整体被动性。书证是指证书所体现的和记载的,同待证事实相关联的事实。书证中有两种事实:证书存在的事实和证书记载的事实。这两种事实,前者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就构成书证的形式证据力,后者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就构成书证的实质证据力。书证的两种证据力,通常都是统一的,但在个别情况下,也有不统一的时候。两种证据力一旦不统一,形式证据力必须服从实质证据力。人证中人的陈述是人作出的证明,人证中的证据也是指被人陈述的,同待证事实相关联的事实。人证中的事实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这一特点又决定,人证有两个层次:一是证明;二是证据。因此,人证是一个由证明到证据的过程。在明确证据学的A、B、C的基础上,又划分了三种证据的类型,即将物证划分为实体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无形体物证等四个基本类型;将书证划分为文字书证、图画书证、音像书证、电子书证等四个基本类型;人证的类型是现有的,即分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三个类型。在人证类型的研究中,提出了“亲证”的概念,与自古以来就有的“旁证”的概念形成相对关系,从而深化了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
第三,新建了证据资料的理论。这包括提出了证据资料的概念、揭示了证据资料同证据的联系和区别,指出:证据属于客观范畴,证据资料属于认识范畴。还包括明确了证据资料的基本属性即主观性和派生性、划分了证据资料的类型、研究了物证资料(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人证资料(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笔录);综合资料(主要指证据调查中产生的音像资料)。证据资料的理论是证据学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个人如果不认识证据资料,那他也必定不认识证据。可见,证据资料同证据息息相关,但又有区别。证据资料的研究,揭开了证据学中的一条生命线,这对证据学步人科学的发展轨道,具有重大的作用。
第四,新建了证据效力的理论。这包括证据的自然效力和法律效力的理论、证据的实质效力和形式效力的理论、证据的确然效力和盖然效力的理论。证据的自然效力就是自然形成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证据力。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指在法律上获得的证据资格,也即通常所说的证据能力。因此,证据的法律效力与自然效力的关系,就是证据能力与证据力的关系。这两者的关系是,证据能力必须与证据力相统一。证据的实质效力就是事实本身的效力,也即证据本身的效力。它同自然效力一样,都是指证据力。形式效力是指事实的各种反映形式所具有的效力,也即证据的各种反映形式所具有的效力。证据的反映形式都是证明的性质,因而,证据的形式效力就是通常所说的证明力。证明力由证据力产生,为证据力制约,受证据力检验。因此,证明力必须与证据力相统一。证据的确然效力是指证据的关联作用是明确的,人们依据它,可以作出确定性的判断。盖然效力是指证据的关联作用并不明确,人们依据它,只能提出可能性的判断。区分证据的盖然效力和确然效力,明确这两种效力不同的作用,这对于完成证明任务,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特别是在区分这两种效力的基础上,研究盖然性的排除问题,这对于完成证明任务,具有更大的意义。
第五,提出了证明的构成理论。指出:证明必须有主体,必须有客体,还必须有人的认识活动,即证明活动。主体、客体、证明活动,这就是证明的三个构成要素,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逻辑学中也讲,“证明都是由三个要素组成的,即论题、论据和论证”。[11]这里讲的只是单纯的证明活动的组成,可称之为“小三要素”。我们讲的“证明的构成”是指证明的整体,它包括证明中的主、客观两重世界,因而可称之为“大三要素”。大三要素能更深刻地揭示证明的本质。
第六,研究了证明的基本形式。证明的基本形式有三种:一是经验证明;二是推理;三是逻辑证明。经验证明有两大特点:其一,它是人们认识的回复,即它没有超出认识同一事实的范围;其二,它是直接证明,因为,经验证明的对象是证明人曾经感知的事实或者是曾经认识的事物。推理也有两大特点:其一,它涉及到了两个事实。推理的实质是依据此一事实,认识彼一事实。因此,推理已经超出了认识同一事实的范围,从而突破了经验证明的局限;其二,它是间接证明,因为,推理所得事实是间接知道的。逻辑证明是在经验证明和推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证明体系。逻辑证明有三大特点:其一,它不仅突破了经验证明的局限,也突破了推理的局限,成为在无限广阔的范围内认识事物的重要方法;其二,它是一种多元化的、综合性的严密体系,这是逻辑证明最重要的特点;其三,它可能涉及到众多的事实。
第七,新建了证明的方法体系。司法证明和诉讼证明的方法有三种:一是本体证明;二是迂回证明;三是推定。本体证明是指从正面证明案件本体的方法,包括直接证明和推论,也即包括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中的正证法。迂回证明是指从反面或侧面证明案件本体的方法,包括间接证明中的反证法和排除法。推定是指通过对基础事实与未知事实之间常态联系的肯定来认定事实的特殊方法。推定只是对基础事实与未知事实之间常态联系的肯定,因而,它只是一种选择,并不是对事实的确认。推定有三个构成要件:其一,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真实;其二,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一项具有盖然效力的证据,其盖然性蕴涵的两种可能性应为常态联系和变态联系的关系,也即应构成“一般和个别”、“常规和例外”的关系;其三,推定还必须遵循择优规则。所谓择优规则是指在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和变态联系中,只能肯定常态联系,不能肯定变态联系。推定有两个环节:一为成立;二为确立。推定一经成立即引发举证责任的转移。推定经过一定的考验期,未被对方推翻和动摇,审判机关即可予以正式确立。推定确立后,审判机关即可据此判令对方承担不利后果。司法证明和诉讼证明中的经验证明,在逻辑学中并不作专门研究。至于推定,在逻辑学中是找不到的,因为,它是司法证明、诉讼证明特有的方法。可见,比起逻辑证明来,司法证明和诉讼证明的方法,更趋多样化,内容也更丰富。因此,司法证明和诉讼证明中,必须认真研究证明的方法问题,这对提高证明的准确性、更好地完成证明任务,均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