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救济制度不完善、存在“法外”适用
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权利救济是防止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不被非法或者无根据地剥夺或限制的重要措施,能够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这些权利能启动诉讼程序,引起司法权对强制性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从而达到防止非法适用的目的。我国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的一些救济制度,但明显存在许多不足。如对影响公民隐私权的搜查和限制公民财产权的扣押措施,法律却没有建立权利救济制度;当事人对侦查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既无权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更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只对错误拘留和逮捕进行国家赔偿的救济制度显然范围过窄等。
法治原则要求各种权力的行使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作为剥夺或限制公民权利的强制性措施,更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限制,以防止滥用侵权。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适用各种刑事强制性措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适用。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受各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适用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外,还将其他具有强制性质的“非刑事强制措施”加以适用。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而经常适用的留置盘查;为避免直接适用刑事拘留措施超过法定期限,一些公安机关也将行政处罚措施,如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甚至对同一违法犯罪嫌疑人连续适用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劳动教养三种不同性质的强制措施。
二、适用强制性措施应予坚持的原则
任何法律都是一种规则体系的价值体现,必然蕴含着相应的法理,遵循着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因而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4]刑事强制性措施在完善过程中坚持的基本原则,是构建其逻辑上合理存在、价值上取向正确的基本要素,对彰显法律目的具有指引作用。着眼我国刑诉法完善的趋势,立足当今法治发展的潮流,走向科学化、理性化的强制性措施坚持的原则应包括:合法合理原则、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人权保障与控制犯罪原则、限制适用与适度原则、稳定性与变更性结合原则、监督制约与救济原则等,从实践与创新角度出发,本文重点论述下列原则。
(一)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表现,其基本内容要求为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刑事程序并严格按照该程序执行。“程序先于权利首先意味着普通法上的权利完全依赖于它的诉讼程序而存在,程序的错误必然导致权利的丧失”,[5]它在大陆法系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伴而生的,在英美法系则表现为“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从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首次明确规定到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普遍接受,程序法定原则对于防止司法专横,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公正合理地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