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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关于宪法自由的社会理论

  

  贡斯当在演讲中几乎不加区别地将“政治自由”与“古代自由”等同使用,事实上,可以看到,就自由展现为对主权权力的直接参与行使而言,古代人的自由在现代已经不可复制了,代议制带给公民的有限度的政治参与在这一意义上并不能等同于古代自由,毋宁说,它是一种与“现代”相适应的政治自由,是现代自由的另一个部分,但是,就政治参与权利作为发展美德的手段,满足人性较高部分的欲求,以及实现政治结合的方式而言,它又确实是从古代承袭下来的,是一种“古代自由”。


  

  因此,先生们,我们决不是要放弃我所描述的两种自由中的任何一种。如同我已经展示的那样,我们必须学会把两种自由结合在一起。研究中世纪共和国历史的著名作者曾说过,制度必须完成人类的使命,如果某种制度能使尽可能多的公民升华到最高的道德境界,它便能最好地实现这一目标。


  

  假如立法者仅仅给人民带来和平,其工作是不完全的。即使当人民感到满意时,仍有许多未竟之业。制度必须实现公民的道德教育。一方面,制度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他们的独立,避免干扰他们的工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须尊重公民影响公共事务的神圣权利,号召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参与行使权力,赋予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利,并由此实行控制与监督;这样,通过履行这些崇高职责的熏陶,公民会既有欲望又有权利来完成这些职责。


  

  制度仅仅保障个人独立是不够的,好的制度还需致力于提升公民美德、增进政治结合。政治自由并不仅仅是个人自由的保障手段,更是人性自我提升的途径。两种自由的结合并不是简单的并存,而是相互依存和协调,是从个人独立向公民美德的提升。


  

  从阐述现代自由作为个人自由开始的演讲,结束在对两种自由相结合以及政治自由重要性的强调之中。


  

  结语:宪法自由的社会条件


  

  作为“备受尊敬的现代自由主义奠基人及‘自由和隐私最雄辩的捍卫者’”,[11]对两种自由作出系统比较和阐述的第一人,我们在这篇经典演讲中看到的并不是如同本文开篇所引用的《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一样对自由先验价值论式的表述,相反,贡斯当似乎要向我们证明,自由是一定时代社会条件和社会结构的产物,是从社会结构中自然生长出来的。贡斯当所理解的“现代”不是宗教改革、不是启蒙运动,而是在几个世纪中自然形成的商业社会,他所理解的自由也并不是先验的“人权”,而是一定时代历史社会条件的自然产物,存在于一定社会结构之中的法律权利。贡斯当向我们表明,欧洲人的个人自由最终依赖于一个先于欧洲民族国家而形成的欧洲统一市场和统一社会,民族国家的政治权力仰仗财富这一事实迫使它不得不向商业社会作出让步,使自身适合于商业社会的机制,承认商业社会的自由。这是欧洲现代社会的特征,也是保障主义宪法诞生的社会条件。


【作者简介】
杨利敏,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见邦亚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51页。本文以下对该文的引用不再另行标注。
对于“constitution”词义的辨析,以及近代宪法作为保障主义宪法之特定含义的辨析,see G. Sartori, “Constitutionalism: A Preliminary Discussion”, in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56, No.4 (Dec., 1962),  pp. 853-64.中译可见萨托利:“‘宪政’疏议”,晓龙译,载《公共论丛》第一卷(《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00-120页。
对于贡斯当理论之“社会学”面向的提醒,见B. 方塔纳为《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一书撰写的“英译者序”;埃伦纳罗森布拉特:“为什么是贡斯当?——对贡斯当复兴的一项批判性综述”,李海强译,载《政治思想史》2010年第2期。
关于贡斯当的生平,请参见方塔纳,同上注所引文;也可见李强先生为“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一文的翻译所作的导言“贡斯当与现代自由主义”,载《公共论丛》第四卷(《自由与社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86-305页。
在斯塔尔夫人的著作中,贡斯当被描绘为一个具有嘲讽意味的亲英分子。(见方塔纳,同上注所引文。)“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一文(贡斯当,同上著所引书,第55-193页)表明,贡斯当的立宪构思实际上以英国的立宪君主政体作为心目中的样板,行文中多处直接采用英国经验作为例证。《自由之比较》一文即是作者在皇家中学发表的一系列有关英国宪政制度影响的一部分,文中关于现代自由的表述明显受到英国制度的影响。
对此的梳理见韩伟华:“从‘古代人的自由’到‘现代人的自由’——邦斯曼·贡斯当古今自由理论再探讨”,载《政治思想史》2010年第2期。
参见昆廷·斯金纳:《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上),奚瑞森、亚方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1-142,181页。
参见韩伟华,同上注所引文。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23-25页。但亚里士多德本人对于把战争作为城邦生活的主要目的是反对的,见本注,第347-348页。
四阶段理论最早由亚当·斯密提出,弗格森对此进行了系统表述。参见康子兴:“文明社会的起源:社会的自然逻辑和历史逻辑”(未刊稿)。
亚里士多德,同上注所引书,第126-127,339-342页。
罗森布拉特,同上注所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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