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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事实研究

刑事诉讼事实研究


刘用军


【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的一项法制原则。什么叫事实?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将其理解为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随着程序正义观念的加强,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不仅案件事实,而且程序事实、证据本身真伪性的事实,也纳入了证明范围。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事实,应当包括在诉讼中具体体现的案件事实、程序事实和证据事实,并在事实推理的基础上,达到作为审判结果的法律事实。
【关键词】案件事实;程序事实;证据事实;诉讼事实;法律事实
【全文】
  

  一、引言


  

  刑事诉讼中的事实历来就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基础,从古代的思想和行为并存,到近代确立的“无行为即无犯罪”,刑事诉讼中的事实内容发生了从思想到行为的收缩性、客观化的演变。同时,在刑事诉讼活动的步骤和程式上,也经历了无规则到有规则的历程。尤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缘于人权意识的觉醒,刑事诉讼活动中遵循正当程序的理念进一步被明确,对程序的要求更加严格。犯罪之被惩罚,既要具备犯罪行为事实即案件事实的清楚,也要体现追究行为的合法性和正义性;既重视传统的实体事实,又关注作为过程的程序事实。就此而言,在我国刑事诉讼面临诸多改革和完善的历史环境中,探讨刑事诉讼事实这一范畴,既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观念,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完善,又有利于深化人权意识,促进当前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二、问题的提出—兼论传统的误区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事实,就是事情的真实情况[1]。对本原则中“事实”的内涵,传统认识或学界的主流认识几乎清一色指向案件事实本身或犯罪的客观事实,所谓案件事实就是犯罪人实施的应当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情况。但在许多学者的同一著作里,在对刑事证明对象范围的分析中,前述事实的论者不仅指向了案件事实(实体事实、犯罪事实),也同时接受了程序事实的概念,仅在文字表述上有所差异[2]。既如此,在原则中指案件事实,而到了证明对象里,则又包括程序事实,前述作者在同一著作中为何有前后不同的表述呢?这不能不首先探讨一下这一基本原则产生的特定历史环境。


  

  20世纪50年代末,新中国经济建设和包括法律在内的政治建设刚刚步入正轨,由“乱”到“治”的局面尚未形成。在1956年召开的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彭真,总结各地的办案经验后提出“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观点。这个纲领性的经验迅速成为各种诉讼的基本准则或指导原则。1979年制定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时,正式将这个沿用了近30年的法制经验上升为法律原则。因此,理解该原则中的事实,不能抛开当时实体法不健全、程序法严重缺位的时代环境。按照传统的理解,原则中的事实,自然不可能包含所谓的程序事实,而主要指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然而,随着东西方法制文明交流的加深,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也日趋成熟,程序正义的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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