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上述不同意见是把证据事实和案件事实平面化看待的结果。就其内容来说,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都是单纯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拟制的客观事实),而在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证明过程中,刑事诉讼事实不仅是以综合性形式存在的,而且是立体分层次的,其内容绝不是平面单一的关系。逐一讲来,最外层的应当是证据事实,即证明案件事实问题和程序问题的事实,只有它们成立才有下一层事实的存在。第二层,即程序事实,通过程序事实实现证据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过渡,程序是这种推理合法化的必然前提。第三层,即法律事实,作为一种完全实体事实,由于法律的许可,拟制它等同于客观事实。事实最核心的部分是证明的终极为目标,即案件客观事实本身,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这层事实只能在拟制事实即法律事实的状态和层次上实现。
其实,许多学者在论述有关证据的事实属于证明对象时,已从不同角度肯定了诉讼事实的综合特性。如有的学者把证据事实叫做证据学上的事实,从而肯定证据学上的事实属于证明对象中的事实[15];有的学者把证据事实称做证据材料,从而间接承认其属于证明对象[16]。上述学者都认为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证据法事实或证据材料,说明了诉讼事实的综合性,但没有进一步分析几种事实之间的层次关系。
另外,德国诉讼理论就认为,证明对象除包括案件实体事实、程序事实外,还包括证明辅助事实,即指有助于推断证据本身是否正确的情况,如证人是否诚实、记忆是否健全等[17]。在笔者看来,德国学者眼中的证明辅助事实和本文所称的证据事实具有相同的内涵,只是表述不同而已。这样,他们眼中的诉讼事实也决不是单一的平面关系。
树立刑事诉讼事实的综合性和层次性观点,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证明对象,从而为建立更加科学的事实观打下基础。
五、视角的不同—刑事诉讼事实之分类
刑事诉讼活动的性质决定了刑事诉讼事实的综合性和层次性,刑事诉讼的主体除了必须要掌握这一点之外,还应当在此基础上,深刻理解并分析刑事诉讼事实的具体分类,这对于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从不同角度把握诉讼事实的准确内涵,从而确保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来说,既具有理论研究的必要性,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原生事实和续生事实
从发生时间上来看,刑事诉讼法事实可以分为原生事实和续生事实。所谓原生事实指进入诉讼之前的案件客观事实,一般具有不可改变性。原生事实也包括部分证据事实,因为许多证据事实是和案件同时发生的。所谓续生事实,包括两种:一种是程序事实,如关于回避、强制措施的采取、诉讼期限、审理形式、中止诉讼、延期审理指定辩护、补充侦查等事实。这些程序事实是为解决案件实体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只有进入诉讼后才会发生,故其属于续生事实。另一种是案件事实,一般而言进入诉讼后,案件事实是既定的事实,但在特殊情况下,续生事实中也会出现案件事实。如故意伤害罪,在诉讼开始后,受害人因伤害行为发生的死亡,这种死亡的后果应当属于案件事实本身的变化,就其发生的时间来看,应纳入续生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