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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研究

  

  笔者认为第三种方案是可行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为中央财力的增长提供了雄厚的经济基础。特别是国家实行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力增长迅速,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增强。我国2006年GDP总量达2.7万亿美元,2007年GDP总量约3.61万亿美元。实行地方各级法院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费用统筹以后,中央财政依靠其雄厚的实力,根据各地区的发展情形,给予法院经费补贴,实际上只要付出不大的代价,就可以为人民法院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从完善我国的司法保障制度来说,这点代价是值得的,产生的社会效益是无法估量的。当然,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改革涉及到现行的法律、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等一系列因素,尤其是涉及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因此需要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才能最终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和法制建设实际需要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


【作者简介】
孙增芹,中国石油大学讲师。
【注释】 这一观点无论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已得到证实。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8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这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者都认可的观点。
这是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观点。
这也是一种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长期的实践观点。
The Beijing  Statemento of Principles of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in the Lawasia Region,简称《北京声明》,1995年8月19日在北京举行的第6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通过,1997年8月28日在马尼拉修订。
参见现行省高院做法:省高院设立一个统一银行帐户,各级法院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的同时,其中25%的费用立即转到设立的统一银行帐户上。
该详细计划的制度以诚信为原则,不得虚报、假报。
笔者认为,按照现在的人事政策,人事关系与工资关系是不分开的。但依这一原则,经费保障制度改革无从进行;只对法院项目支出进行部分改革,如同现在的25%的诉讼费上交省财政的政策,也只是法院系统内部的调剂,实施这么多年以来,社会效果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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