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间确认判决的效力
中间确认判决具有双重属性:对于中间确认之诉而言,其属于终局判决;对于本案主诉的处理而言,其是中间判决。由此决定了中间确认判决以下三方面的效力:其一,法院向当事人宣告中间确认判决后,应当告知原告据此变更诉讼请求和被告据此提出反诉的权利及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已经注意到了作出中间认定后原告可能变更诉讼请求,但没有意识到被告可能提出反诉,所以,中间确认判决后的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被告的反诉权。其二,对中间确认判决不得立即上诉。当事人对中间确认判决虽然享有上诉权,但却不能立即上诉,必须随主诉判决一并上诉。这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首先,中间确认之诉源于主诉,其争执的内容属于主诉的基础事实,对此所作的中间确认判决将是主诉终局判决理论的组成部分,故不宜单独上诉;其次,如果允许对中间确认判决立即上诉,有悖于确立中间确认判决制度的效率目的,其不仅不能提高诉讼效率,还将因为当事人纠缠于中间确认判决的上诉而使主诉的诉讼无法及时进行。其三,中间确认判决对主诉(包括变更诉讼请求后的主诉)的判决具有预决力。法院对主诉的判决须受中间确认判决结果的约束,对主诉基础事实的认定不得与中间确认判决的结果相矛盾。
上述中间确认判决的效力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基于对中间判决的不服而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法院该如何继续审理?在本案审结后,当事人能否根据中间确认判决产生的实体后果另行起诉?笔者认为,法院作出中间确认判决后,法律应当给予当事人据此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权利,但这些权利的行使与否,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如果不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对原诉讼请求继续审理;若基于中间确认判决的结果而使原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根据生效的中间确认判决就返还、缔约责任等争议另案起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事人没有根据中间确认判决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法院不得依职权改变当事人原来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判决。当然,或许诘难由此而至:当事人另行起诉岂不因增大诉讼成本而使诉讼依然不经济?如果仅就结果而论,固然如此。但是,这种不经济是个案的不经济,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不经济,绝非诉讼机制性的不经济。事实上,立法所能做到的就是尽可能从制度上、程序上设计既公正又高效的诉讼机制,使民事诉讼不至于出现普遍的不公正和低效率的现象,而确立中间确认判决制度的本意正是如此。
【作者简介】
张晋红,广东商学院法律系教授。
【注释】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9条。
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45页。
让·文金、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5、1067页。
狄特·克罗林庚:《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刘汗富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137页。
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页。
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22页。
同,第147页。
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页。
同,第145页。
狄特.克罗林庚:《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刘汗富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同,第254页。
狄特·克罗林庚:《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刘汉富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
狄特·克罗林庚:《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刘汉富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