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英国在1994年对沉默权制度作了修改,从1995年开始实行了改变。现在的作法是: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在讲完上述两句话以后,还要再说几句话:“但是,当我们提出一些对你稍后出庭有帮助的问题时,如果你保持沉默,所提的问题将会在法庭审理时作为证据,这对你以后的辩护将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这就同原先的沉默权大不相同了。
按照现在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在警察讯问时不开口,而到了法庭审理时才进行申辩,陪审团就会据此推论他可能有什么事。例如,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从他的身上或住处搜查得到某些犯罪证据,而在随后对其进行讯问时他拒绝回答;或者警察有证据证明他到过犯罪现场、有作案时间,而在问及这些问题时他保持沉默,那么,陪审团便可能据此推论他有罪。当然,这只是一种推论,并不能仅根据沉默就作为定罪的依据,但这将对他的辩护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据英国的诉讼法学家介绍:对于沉默权制度的改变,在政府和学者之间存在争议。政府认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就表示他有罪;但有些学者则认为英国改变了有关沉默权的规定,是法律的倒退。由此可见,即使在英国这样的最先确立沉默权的国家,究竟如何对待这一制度,也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矛盾。
不管对这一现象如何评价,英国毕竟还是对沉默权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它表明:英国从司法实践中发现了沉默权本身有许多弊端,它确实有碍侦查,不利于查明案情,尤其在近年来暴力犯罪剧增的情况下,如果严格限制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无异于捆绑住警察的手脚,使某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因而通过修改立法对沉默权作了必要的限制。英国在原有沉默权的规范性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你可以保持沉默,你可以不说任何话”)之后,又加了一段警告性的“但书”:他如果不回答警察的提问,将会对其后的辩护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这就对被讯问人施加了相当大的压力。这一警告的意义,类似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笔者认为:英国开始对沉默权制度进行反思,并进行重大调整,反映出当今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种新动向。说到底,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都是力求在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两个方面尽可能做到平衡。当然,“打击”与“保护”这一对矛盾的两个侧面,在某个时期、某些问题上可能有所侧重。随着刑事犯罪客观形势的变化,各国的刑事立法也会不断进行调整。当今世界上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严重犯罪日益猖獗,促使西方国家在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同时,也是考虑加强对犯罪的控制能力,在刑事诉讼中,还是要给侦查机关一些必要的权力与手段,使之能够有效地追究犯罪。英国对于沉默权制度的改革,正是适应这一客观形势需要所作的调整。在我们研究要不要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时候,是否能从英国的作法中得到某种启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