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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司法的政治制度化功能

  

  (二)规约政治权力是现代司法的功能性特征


  

  现代司法功能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不仅在私法领域,更重要的是在规范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关系的公法领域获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诚如学者们所看到的那样:“现代司法活动与历史上的司法活动相比,其重要意义不在于其纯法律功能的变化——实际上诸如解释法律和惩戒犯罪方面的基本功能可以说是亘古未变,而在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发生了实质性的嬗变。”[8]这种实质性的变化指的是:原本主要用来对付社会和民众的法律和司法结构,也可以重点用来对付政府和官员了;长期以来一直主要用于规约民众行为的法律和司法结构,发展到可以重点用来规约官员和政府的行为了。看来麦迪逊关于政府问题——首先应有能力管理社会,而后还应有能力管理自身——的断言,不仅是一个政府设计中的逻辑问题,也是政治发展的历史逻辑。


  

  司法功能在政治领域的延伸可以被看作是现代司法权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这一趋势在二战后的历史中表现地尤为突出,其根源可以追溯到近代以来宪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同样,那些新近发展起来的功能又构成了现代宪政形态与以往不同的特征和表现。就宪政作为一整套规约政治权力的体制而言,现代司法结构新近发展起来的功能主要包括:


  

  1.规约官员的行为。官员的行为是政治权力的具体表现,权力是否被滥用在经验上只有诉诸官员们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而由于现代政治所包含的有关官员的价值理念、制度规范都已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因此,作为历史上成长起来的直接规范人们行为的形式,现代司法结构承担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大得多的规约官员行为的功能。从历史上来看,古代司法事实上也一直保留着对官员们的某种规约,但是,现代司法功能在这一点上则与以往有着本质的不同——它要监督官员们象所有的其他人一样,平等地遵守同样的法律规则。现代政治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将所有的人在本源意义上都看作是平等的。这一理念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体现便产生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制度原则。它实际是向现实生活中一部分人超越于他人之上和法律之外的传统发出的挑战。因此,现代法律和司法功能与以往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它已尽量将所有的社会行为主体都纳入了统一规范体系的规约之中。历史上,等级社会通常将一部分人置于其他人之上,并承认高高在上的那部分人的法律特权,而这部分人照例就是承载着政治权力,从而也就掌握着大量的政治资源的官员们。现代政治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要消除这部分人的法律特权,使他们与其他所有的人们一样接受同样法律规则的约束。司法功能在解决这一问题过程中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因为手中掌握着政治权力和资源的人们是最不易将自己看作是与普通人一样,从而接受同样规则的约束。历史已经证明了解决这一问题是极其困难的,迄今为止,尽管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已很明确,在规定上几乎不再有人能超越法律之外,但是,司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则远未象法律规定的那样完善。如果我们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可以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尺度的话,那么我们就不仅要看法律规范是否体现了这个原则,更主要的还要看司法的现实过程是否已能够囊括所有的主体。


  

  在历史上,虽然由于各国因宪政制度和法治发展水平的差异,司法规约官员行为功能的强弱和有效程度有所不同,但总的来看,在二战以来它已获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有很多个案可以用来证明这一重要的历史进程。如众所周知的美国的“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克林顿性丑闻案”,日本的“洛克希德案”、“里库路特案”、“金丸信案”,印度的“拉奥案”,印度尼西亚的“苏哈托案”,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个时期里,中国的司法领域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对官员行为的监控功能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强化。首先,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战略。这个战略当然包含了要象对所有其他人一样对官员们的行为进行法律规约,亦即将对官员的监督纳入法治的轨道。其次,加强了制度和机构建设。检察制度和机构由恢复而逐步走向完善,并成立了专门的反贪机构,检察机构与审判机构一起承担了规约官员行为的重要职能。此外,在规约官员行为的问题上,由于我国特定的党政高度契合的政治结构,中共的纪检机构事实上也是一个重要的“准司法结构”,它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其三,强化了司法监督官员行为的功能。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司法监督官员的功能有了明显的增强。从1993年1月至1997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90513件,其中大案145538件;立案侦查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89937件,其中徇私舞弊案5137件,玩忽职守案21393件,非法拘禁案20990件,重大责任事故案22191件,重特大案件20085件。涉嫌犯罪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13299人,行政执法人员7890,司法人员14542人,经管部门工作人员13031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0528人,其中厅局级干部576人,省部级干部11人。[9]近年来,震惊全国的“成克杰案”、“胡长清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说明中国的司法功能已有了新的发展,特殊的政治身份在司法过程中所享有的特权正在日益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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