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现代司法的政治制度化功能

  

  宪法诉讼制度的发展,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使依赖于宪法运作的政府权力能够最终被规约到宪法所预设的制度范围之内。因此,就政治制度化在现实性上无非是宪政制度的有效运作而言,宪法诉讼制度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宪法诉讼的有关制度,但是,作为世界上较为普遍的一项制度安排,它已受到理论的特别关注。针对长期困扰我国的宪法实施的艰难局面,有学者明确地提出了宪法的司法化问题。认为“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障碍,就是没有将宪法司法化,缺乏对宪法法律性的应有认识。”[14]


  

  其实,虽然各国关于宪法诉讼制度的实践倾向已很明确,但理论上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法律代表民意,它由民意代表三读通过,由国家元首公布实施;如何能够以少数几个法官仅仅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以违宪的名义宣布其无效。这也就是说,法官依据法律裁判案件是无可非议的,但他是否能够以宪法为依据裁判法律或命令的合宪性则是一个问题。对此,理论上的认识的确很关键,如果事情像学者们所声称的那样,“宪法首先是作为一部法存在的”,[15]因而它的司法化、法官有权裁判宪法问题也就有了充足的理据,那就过于简单了。从法理上讲,民意代表和法官都位于宪法之下,均不足以成为宪法的代表,但是,依职能而论,既然民意代表可以依据宪法来制定法律,法官也应该能够依据宪法来裁判法律是否合宪。看来实践中的宪法诉讼制度存在的理据,只有诉诸以规约政治权力为目标的制衡理论才能得到说明,因为现实中的宪法无例外的都是所谓的政治法(它本不存在首先是法律或首先是政治的问题),它在本质上是社会用来规范政治权力的工具。因此,宪法诉讼制度的发展可以看作是宪法的这一内在本质的体现。或者说,宪法诉讼隐藏在宪法固有的法治理念的逻辑之中。


  

  总的来看,现代政治生活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是同法律和司法的功能密切相关的,并且,这种关系的紧密程度随着历史的进程存在着日益加深的态势。上述司法功能在政治领域里的延伸就正是这种态势的具体表现。


  

  二、司法功能在政治领域的发展与政治体系的合法性


  

  从理论上讲,政治体系的制度化过程,在制度、程序层面主要表现为政治权力的有效规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约束政治权力的制度、程序都具有制度化的导向功能。一般来说,只有那些能够为政治体系提供合法性的制度和程序才能为整个社会所接受,最终成为实在的、稳定的和程式化的制度和程序。也就是说,只有与特定历史时期的普遍的合法性理念(价值)相契合的制度、程序才具有制度化的导向功能。马克斯·韦伯强调说,任何政治体系为了获得其继续存在的机会,“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16]他的意思就是说,合法性是政治体系存续的一个基本条件。那么,作为政治体系“获得价值观和稳定性”的制度化,[17]显然与合法性是不可分的。道理也许很简单,只有能够提供合法性的制度、程序才能在社会中“化”得开来,也才能使在其基础上运作的政治权力反过来营造更多的合法性资源。而司法功能之所以具有政治制度化的作用,正是因为上述它的各种功能形式与合法性理念的高度契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