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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当事人诉讼角色定位之机理探析

法院与当事人诉讼角色定位之机理探析


唐力


【摘要】民事诉讼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活动。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彼此在诉讼中的地位,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民事诉讼的体制性问题。如何调整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关系,是每一个国家民事诉讼法必须解决并加以规定的基本内容。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从不同的角度界定了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辩论原则在形成法院裁判的基础方面起着调节作用;而处分原则在程序的进行、权利的处置等方面的支配权进行分配;诚实信用原则则在均衡并促成法院与当事人协同诉讼方面发挥着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院;当事人;角色定位;机理
【全文】
  

  法院与当事人诉讼角色的定位,直接决定了民事诉讼的体制性问题,规定和影响民事诉讼各项具体规则的内容。诉讼过程,应当是法院与当事人相互作用、协同的一个互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对诉讼程序的进行、终结,审理对象的确定、诉讼资料的形成等诸方面控制权的配置,反映了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并构成了不同的诉讼模式。诉讼程序能够促进公正价值的实现,同时,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归责机制能使通过诉讼程序导出的判决结果产生“各负其责”的效果,而这些又都根植于对法院和当事人诉讼角色的正确定位。对确定法院与当事人诉讼地位起决定作用的机理,是反映民事诉讼本质特点的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辩论原则能够明昕法院与当事人在形成诉讼资料方面的职责分工;处分原则则划分了法院与当事人在程序的进行、终结,诉讼标的确定、请求范围等方面的权限;而诚实信用原则起到的是协调、补充作用,使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形成协同的诉讼关系。


  

  辩论原则:形成法院裁判基础资料的机理


  

  辩论原则是调整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相互关系最基本的规则,是最能够反映民事诉讼结构本源性的原则,它界定了民事诉讼是法院主导抑或是当事人主导的诉讼体制。我国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与其他国家的辩论原则的内涵存在差异,也就反映出了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同的诉讼地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对辩论原则的阐述,一般都认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辩论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地参与诉讼,向法庭充分阐明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反驳对方的主张,并通过辩论来揭示案件的事实。[1]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的内容包括:当事人享有在诉讼中进行辩论的权利;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发生争议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以及对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当事人可以通过言辞形式和书面形式进行辩论;以及当事人行使辩论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2]另外,有的学者还认为辩论原则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内容应当作法院判决的根据。[3]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是“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也即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对法院没有实质的约束力,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辩论的内容以外自行认定事实、收集调查证据,从而决定了我国的辩论原则是一种辩论权的形式或行为意义上辩论。[4]


  

  的确,正如这些学者所指出的,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是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的以“辩论权”为核心内容的原则。当事人通过这种“辩论权”的行使,提出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从而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虽然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的“材料”都应当经过开庭审理并由当事人辩论质证,但是这些材料的来源除了通过当事人的主张、反驳的辩论形式形成以外,法院可以不受当事人辩论的内容限制,自行调查其认为应当调查的有关案件事实,以及收集其认为应当收集的证据,从而与当事人自行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并构成法院裁判的基础。这是与要求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规定相吻合的,是顺理成章的事,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


  

  综上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所实行的“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在对形成法院判决的诉讼资料方面,法院并不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这种“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实际上也可以认为是对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角色定位,法院处于主导地位而当事人处于非常消极的诉讼地位,并且,形成最终正确判决的主要责任由法院承担。


  

  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的内涵不同,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辩论原则”则具有更深层次的内容。


  

  在大陆法系,我们所称之的辩论原则又称为辩论主义,“所谓辩论主义,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5]辩论主义与辩论原则所存在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辩论主义的内涵已不再是对辩论权或辩论行为的一般表述,而是对在诉讼中当事人与法官相互关系的构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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