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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当事人诉讼角色定位之机理探析

  

  4.禁止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这是诚实信用原则最初的表现形态,对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要求,这是对辩论主义的补充,即当事人作虚假的陈述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对于当事人所作的虚假陈述法院也要认定的话,则必然会违反诉讼形式上的公正以及实体上的公正。因此,在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作的虚假自认的事实,对法院不产生相应的拘束力,也即法院将不承认自认事实的效力(作为判案基础的效力)。


  

  5.诉讼上的权利丧失。当事人一方由于长时间不行使诉讼上的权利时,为了保护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其不行使权利的有理由的信任而为与这一权利有关联的其他诉讼行为时,可以不允许前一当事人行使该权利来妨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例如迟延提出攻击与防御方法的行为不予允许。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适用


  

  按照一般的观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实体问题的交涉在诉讼中的延伸,诚实信用原则只是对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时的要求。但是在诉讼中是不是只有当事人之间才存在诚实信用的问题呢?法院应不应当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拘束?反对的观点认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作为权力主体的法院和服从于这种权力的当事人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要求负有司法任务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发生以相互信赖为前提的遵守信义关系显得不自然,在当事人与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的关系上,让当事人承担具有浓厚伦理色彩的义务时应该特别慎重。”赞成的观点则认为:“与法院期待当事人遵守信义一样,当事人也能够期待法院遵守信义,这是一种相互关系。可见,无论从何种角度来把握,诉讼受信义原则的支配是没有问题的。”[32]由于在诉讼中诉讼法律关系的多面性,为了实现诉讼的公正,不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守信用原则,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中也应当适用信用原则。因此,法院的审判行为也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也即,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活动中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原则进行审判。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由于大多数立法都具有一定的弹性与模糊性,为了将法律有效地、妥当地适用于具体实践,就有必要赋予法院(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在处理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在需要实施自由裁量权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本着诚实、善意的心态作出决定。


  

  2.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为当事人创造平等的诉讼条件。法官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与双方保持同等的“诉讼距离”,并为双方提供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特别是在证据的评价方面,法院应当一视同仁,只要是真实、合法的证据都应当加以认定。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更是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加以对待。


  

  3.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禁止实施突袭性裁判。以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为核心原则构筑的诉讼体制,要求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过分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体现了对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尊重。诚实信用原则在这一方面的要求是,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违反信用原则除外),不得实施突袭性裁判行为。(注:突袭性裁判包括三种形态:发现真实的突袭和促进诉讼的突袭两大类,前者双具体化细化为认定事实的突袭和推理过程的突袭。认定事实的突袭是指在当事人言词辩论终结前,未能使当事人充分认识、预测法院所要认定的事实或该事实的具体内容,以致于当事人不能就对己不利的事实作充分的攻击防御的情况下,受到法院的裁判。推理过程的突袭,是指在当事人未能充分提出诉讼资料或作必要的陈述(包括对证据的分析)的情况下,受法院的裁判。参见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重述》,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为避免形成突袭裁判,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机会,不但包括当事人对事实问题的辩论,对于法院准备适用的法律问题也应当给予当事人进行辩论的机会。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从不同的角度对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加以调整,平衡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并形成合理的制约关系。辩论原则注重的是形成案件事实及证据等诉讼基础资料方面的相互关系;处分原则则侧重对程序的进行、审理对象及请求范围决定权的安排。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突出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但过分强化这种诉讼结构,会使诉讼偏离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产生损害诉讼公正性的消极后果。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对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补充,对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作适当协调,进而促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协同的诉讼关系。


【作者简介】
唐力,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常怡.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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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事诉讼领域是否应当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争论,可参见以下著述: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29~332;[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译本).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3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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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引自[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译本).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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