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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对策

  

  (二)加大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反腐倡廉


  

  加强和完善社会对公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有效地防范权力异化、变质以至沦为社会的敌对力量和犯罪的服务工具,已成为世界性的课题。2003年10月31日第一项全球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便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腐败现象越来越触目惊心,有人甚至断言:局部的、地方性的黑金政治在我国已经显现,[10]腐败官员成了有组织犯罪滋生和发展的“保护伞”。


  

  在美国有一句大家都熟悉的话,叫做:黑手党如果不和官方勾结,一天都存在不了。[11]事实证明,在我国,有组织犯罪和腐败问题也存在着千丝万缕般的联系。1990年哈尔滨市以宋永佳(“乔四”)、王伟范和郝伟涛为首的三个犯罪集团,横行时间长达六、七年之久,在47名成员中,就有被腐蚀的公安干警5人。1987年12月郝伟涛与吴家国发生纠纷,郝纠集20多名打手,乘坐4辆面包车去将吴打了一顿,其中一辆车上坐的竟是市公安局刑侦处的干警。事后吴曾到派出所、道里分局和市局刑侦处等五部门报案,不仅都未受理,而且报案材料也不翼而飞了。1995年破获的河南省拓城县流氓恶势力集团,头目就是原县人大代表、交通局长、党组书记郭永志,47名集团成员中,13名骨干中的11人就被安排在交通局工作。1997年8月,湖南省衡东县换届选举。时任常务副县长的张泽静依仗庄湘吉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的势力当选为县长。从此张便成了该黑社会组织谋取非法利益的官方代表。1998年长春破获的梁旭东为首的特大犯罪组织,是在“政治权力”的扶植下一步一步地发展起来的。初步查清了的9起案件中,就涉及党员干部35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2人。35人中,5人是检察官,4人是法官,15人是警察。而伴随腐败升级的则是政治权力与黑社会相互勾结的进一步升级。在1998年查处的湛江特大走私案中,被拉下水的公职人员有200多人,其中厅局级干部12人,处级干部45人,科级干部53人。原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原湛江市副市长杨衢青、原湛江市打私办主任郑炳林、原湛江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局长邓野、政委陈恩、原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原湛江海关港口办主任方鹏以及原茂名海关关长杨洪中、副关长王思源等均背离职守成了走私犯的帮凶,致使该地区两三年间走私案值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60多亿元。1999年查获的厦门特大走私案价值高达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在此案中,首犯赖昌星在厦门海关被称为“地下关长”。因为一些重要岗位的人事任免,原关长杨前线常常要事先征得赖氏的同意。据统计,在厦门仅海关涉案人员退出的赃款就达5000多万元,其他涉案的大批高官其中还包括原全国打击走私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在新近宣判的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中,刘涌在拉拢了原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后,第一次出手10万元美金便“套牢”了该市原市长幕绥新。变成了黑市长的幕氏,为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倾力服务。此外还有86名警察下水充当了刘涌的打手。在刘涌的多起犯罪场所均有这些警察出现,起了保护伞的作用。刘涌说:“我走到哪都愿意带警察,他们身上有枪,有安全感。”刘涌坦言:“我想当人大代表,是为了有政治生命,提高政治地位;我给领导送礼,是因为领导手中有权,遇到麻烦事好找他们,生意才能赚钱。”在刘涌的名片上,10个头衔中“人大代表”就位列第一。国内外的历史与现实证明,有组织犯罪与权力腐败一直互为利用、狼狈为奸,并形成恶性循环。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政权绝不容许有组织犯罪的渗透和污染,但是由上攸举的实际案例已足以说明,面对有组织犯罪的凌厉攻势,党和国家现行的权力运作机制,尤其是监督机制还有待于完善和强化,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和国家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制度设置上与时俱进,从源头上根治腐败,以便有效地遏制有组织犯罪向肌体的侵入和黑金政治的泛滥。2000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四次全会上指出:“党内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有的情况还日趋严重。如果治党不严,发展下去不是没有亡国亡党的危险啊!”而有组织犯罪的生存和发展往往与权力腐败相互纠缠在一起,因此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必须与反腐倡廉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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