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理查德·福尔克与希拉里·查尔斯沃思(Hilary Charlesworth)、伯恩斯·韦斯顿(Burns H.Weston)等人则提出了国际法的“世界秩序理论”。同样,与政策定向学说相比,世界秩序学派虽然更为重视国际法的作用,但是该派仍然判定国际法只具有半自主性。福尔克曾概括地指出:“法律分析的任务是找到将法律与政治联结的中间立场,不会使一个倒向另一个,由此成就一个现实主义的理论,不指望法律保证有一个和平的世界,但也不会得出法律与和平无关的结论。”[25]
可见在这一历史阶段,从形式上看,在国际关系理论界,无论是现实主义学派反国际法之性质的论述,还是理想主义者对国际法之于国际关系“相关性”的坚守,都为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跨学科研究提供了大量的理论。同期,在美国国际法学界,为应对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挑战而产生的有关国际法新学说也拉近了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之间的距离,从中产生了不少跨这两大学科的研究成果。正是立基于此,如上所述,克拉斯纳仍把这一历史时期划归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始合”阶段。
然而,在这一历史时期,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逐步占据主导地位,该理论本身具有贬低国际法之实质,“看空”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最终必然导致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与国际法学科渐行渐远。而当时的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作用的强调也远不及传统的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同时,因应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挑战而形成的美国有关国际法新理论,相对于已有的分析实证主义国际法学派,也在主张国际法的自主性这一核心问题上有了不同程度的退却。正因如此,耶鲁大学法学院前任院长哈罗德·科赫(Harold H.Koh)教授认为,是二战之后而不是更晚的20世纪60年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就进入了“后分期”。[26]
总之,在这一历史阶段,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跨学科研究虽形式上发达,但是因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忽视国际法的“基因”使然,实质上已埋下衰弱的隐患。因此特殊情形,本文既不将之纳入“始合”阶段,也不将之划归“后分”阶段,而是将之单列为两个学科貌合神离的“趋离”阶段。
四、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后分”阶段
20世纪70-80年代是美国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跨学科研究之“后分”时期。此乃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鼎盛,但新自由制度主义等学派已开始兴起的时代。
一旦现实主义打败理想主义,确立了自己在国际关系理论中“一派独大”的地位,便完成了其对法制至上主义的批判,后继的新现实主义者就无须再过多地理会国际法。众所周知,新现实主义(又称“结构现实主义”)与传统现实主义一脉相承,分别主张国家权力和国家间的权力结构是决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因素。不言自明,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宣扬“强权就是公理”的学说,终将扼杀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导致这两个学科的分道扬镳。
在当时的现实主义者看来,国际法的分析实证主义传统存在着诸多缺陷,无助于甚至是有害于国际政治问题的解决,可轻易列举的这些缺陷包括:通过归纳法发展出的是一些狭隘的法律原则;零碎地堆积起来的这些法律原则最终形成的是没有实用性的形式化的教条;在寻找宽适的法律原则时忽略关键的事实,反之亦然;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法过于僵化;当情势已发生实质性变化,仍株守规则、协议和预期,从而使它们成为过时和无用的东西;本本主义的态度和固有的保守主义倾向;对敏锐洞察力、创造性和首创精神的扼杀;只会在既成的游戏中操纵给定的规则,而不是创造具有完全不同规则的新游戏;等等。[27]总之,正如美国著名现实主义大家乔治·凯南(George F.Kennan)所言,在外交中,“法律太抽象,太缺乏变通性,太难以就无法预见和无法预期的需求做出调适”。[28]
因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贬损的发酵,在这一历史阶段,美国国际关系理论学界普遍选择与国际法决裂。如果说在老的国际关系理论学者中一些人还有深厚的法律背景的话(如摩根索和多伊奇),那么在20世纪80年代之“当下,极少有国际政治学的教授受过起码的国际法学和国际组织学的训练……政治学系已把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课程剔除,甚至对那些想在法学院进行这方面专业训练的研究生设置障碍。在现在和将来的一代国际政治学者中,几乎完全忽略和忽视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现象正在急剧蔓延。在与他们谈论‘高度国际政治’过程中提及应有国际法律思考时,如果不是遭遇公开的不信任和敌意的反对,也会受到窃笑和嘲弄”。[29]
当然,在这一时期,新现实主义学派中也出现了一些涉及国际制度的学说。最为典型的是由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 P.Kindleberger)、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及克拉斯纳等人创立的“霸权稳定论”。该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国际制度在建立和维持国际秩序中的作用,而克拉斯纳提出的另一“修正结构现实主义”理论也主张,在国际制度的创建过程中,国家权力对利益将起到工具性的分配作用,但是,国际制度一旦建立,其可在相当程度上获得自主性。应该说,从“霸权稳定论”和“修正结构现实主义”等学说有关国际制度的理论中,可以提取一些国际法原理,但是仍需指出的是,就此所得毕竟有限,无法改变当时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相分离之大势所趋,犹如“霸权稳定论”,其本质上仍属于“权力霸权”的范畴,其重心也在于证明霸权的衰弱将导致国际秩序的崩溃,而不是一种“建设性”地研究国际制度的理论;再如,“修正结构现实主义”理论最终还是承认,随着国家间权力分配状况与国际制度特征之间非相合性的不断增大,国际制度仍将难逃崩溃的命运。
另观当时的美国国际法学界,虽然一部分学者还是承继政策定向学派、国际法律过程学派以及世界秩序学派,对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半推半就”,但仍有一些国际法学者为了捍卫国际法的价值,坚持分析实证主义关于法律是“自给自足”之规则体系的精义,筑起“法条主义”和“概念主义”的高墙,御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于门外。当时出现了“因担心政治入侵会损害作为无偏见规则体系之法律的特性,法理学家经常试图将法律与政治隔离”的现象。[30]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历史阶段的美国,虽然占统治地位的传统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选择“自绝于”国际法,从而导致了这两个学科的分离,但是,期间以1977年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Keohane)和约瑟夫·奈(Joseph S.Nye)合著出版《权力与相互依赖》一书为标志,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开始兴起,对现实主义在美国国际关系理论中的霸主地位发起了挑战。尤其是基欧汉在1984年出版的新自由制度主义的代表作——《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一书,埋藏了可提取的丰富的国际法理论。然则,当时的新自由制度主义仍在与新现实主义的苦斗中忙于开山立派,无暇顾及与国际法学的跨学科研究。
与此同时,美国有的国际法学者仍然试图推动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跨学科研究。例如,1974-1978年间,在美国国际法学会的主持下,出版了四部“国际危机与法律角色”系列专著。[31]但这四部著作只是分析了在对具体国际危机事件个案处理过程中国际法的作用,可谓“就事论事”,没有总结出有关国际法角色的一般性理论模式。于是,在此基础上,美国学者弗朗西斯·博伊尔(Francis A.Boyle)在1985年出版的《世界政治与国际法》一书中,主张从“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发展出国际法的功能主义理论,阐明国际法“不是简单地与国际危机之发展相关,而是事实上起到了关键的作用”。[32]在前述《霸权之后》一书中,基欧汉提出的也是功能主义的国际制度理论,二者实非巧合。[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