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关系理论之主流学派与国际法学的跨学科交叉
在西方各种国际关系理论中,新自由制度主义是近20多年来发展最快、影响最大的一支。显然,“国际制度”这一概念涵括国际法在内,斯劳特认为,国际制度只不过是“改用其他名字表达出来的国际法”而已。[45]由此,以新自由制度主义探讨国际法的产生与变化、遵守与实施等机理,堪称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两大学科交叉的最主要领域。
在这一历史阶段,另一主流的国际关系理论学派——建构主义开始在美国兴起。与新现实主义及新自由制度主义均立基于理性主义,认定国际体系是一种“物质结构”不同,建构主义主张,国际体系主要是一种由“共享的观念”建构的“社会(文化)结构”。显然,这里“共享的观念”及“社会(文化)结构”包括国际法在内。如果说比较适合以新自由制度主义及新现实主义等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加以解释的对象是“调整性规则(regulative rules,在国际法中多以条约的形式出现)”的话,那么建构主义特别适合用以解释“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而奠定国际社会基础的国际法普遍原则(如有约必守原则、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多属此类规则,[46]其一般表现为国际习惯法,亦即建构主义最能用以说明国际习惯法这一国际法渊源,因为国际习惯法的形成不但要有各国反复实践的一致行为(物质要件),而且要求各国得有“法律确念(opinio juris)”,意指这样做乃遵守国际法义务之信念使然(心理要件),[47]而信念正是建构主义的核心概念。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一些比较激进的新现实主义学者仍然采取顽拒国际制度(包括国际法)的立场。例如,美国进攻性现实主义代表人物约翰·米尔斯海默(John J.Mearsheimer)试图证明,国际制度对国家行为的约束只不过是一种“虚假的承诺”。[48]然而,在新现实主义学派阵营中,一些学者开始对全盘否定国际法在国际政治中角色的做法进行反思,在不贬低权力结构主导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肯定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例如,美国华裔国际法学者、自认为也是新现实主义学派一员的熊玠于1997年出版的《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一书即是。再到后来,在不断的论战中,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制度主义之间的分野开始缩小,出现了所谓“新新综合”的趋向,乃至双方分歧的焦点缩到了“绝对收益”与“相对收益”之对立。在1990年出版的《国家间合作:欧洲、美国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一书中,美国著名的新现实主义学者约瑟夫·格里科(Joseph M.Grieco)总结了其相对收益理论,并对此进行了实证分析。虽然格里科重在证明相对收益是国家间合作的一大障碍,因为相对收益于己不利的国家总是担心自己在国际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会因此朝着不利的方向变化,但是格里科的“防御性地位论”也承认,国家对相对利益的敏感度是随着具体情形的变化而变化的,而且该理论还暗含着这样一个原理,只要各国确定的相对收益安排比例不会改变国际权力分配的现状或有利方通过附带协议给予不利方以足够的补偿,那么国际合作仍能发生,包括国际法在内的国际制度可以得到创制和维持。[49]这就在新现实主义的理论框架内为国际法打开了一扇窗口。
2.国际关系理论之其他学派与国际法学的跨学科交叉
除了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三大主流的国际关系理论学派之外,晚近兴起的其他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跨学科研究也不容忽视。
首先是更多的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形成了广泛的学科交叉。[50]这些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可大致分为两类,即“以非国家行为体为中心”的自由主义理论和“以国际结构为中心”的自由主义理论。[51]
“以非国家行为体为中心”的自由主义理论又可细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主要以国内层面非国家行为体为中心”的自由主义理论,此等学说可以美国学者安德鲁·莫拉维什克(Andrew Moravcsik)为代表。莫拉维什克认为,国际政治的基本行为体不是国家,而是国内社会的个人和团体,它们通过组织交流和集体行动来促进各自不同的利益;国家只是代表国内社会部分个人和团体的利益,即它们的利益被官员们界定为国家的偏好,官员们又通过外交政策来实现受这些偏好所支持的目标。[52]受莫氏理论的直接影响,斯劳特系统地提出了“自由主义国际法理论”。[53]二是“主要以国际层面非国家行为体为中心”的自由主义理论,全球治理理论基本上可归于此。全球治理理论强调各种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代表全球市民社会之跨国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政治的参与。在全球治理理论下,有关非国家行为体制定的“国际软法”理论得到了阐发,其中包括斯劳特首倡的“跨政府网络”与“国际软法”理论。[54]
美国学者约翰·伊肯伯里(G.John Ikenberry)的“制度霸权论”则是一种“以国际结构为中心”的自由主义理论。[55]在2002年出版的代表作《大战胜利之后:制度、战略约束与战后秩序重建》一书中,伊肯伯里主张,大战(如二战)之后,领导国可做的一种战略选择是“制度化”,即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制度性交易,将自己战后的权力优势转化为符合自己利益的、相互可接受的一种持久的、互惠的和合法的秩序,以有拘束力的国际制度限制自己的权力运用,同时也将其他国家控制在国际秩序之内,从而形成一种“国际宪政秩序”,这种国际秩序的组织原则就是“法治”。
除有上述各种新自由主义理论之外,其他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跨学科研究也各具特色。例如,晚近,女性主义已成为一种颇有影响的国际关系理论。与该理论相对应,在国际法学中也出现了“几可与纽黑文学派相媲美”的女性主义新流派。[56]希拉里·查尔斯沃思和克里斯蒂娜·钦金(Christine Chinkin)2000年合著出版的《国际去的边界:一种女性主义的分析》一书,是世界上第一部以女性主义视角系统研究国际法的专著。
在欧洲,法律分析仍然是英国学派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所变化的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学派理论的重心逐步由传统的“多元主义”国家社会向“连带主义”的世界社会移动,相应地,该学派对国际法的研究重点也更多地由传统的“共存国际法”转向现在的“合作国际法”和将来的“共同体的国际法”。[57]布赞被普遍认为是英国学派新生代的领军人物之一。在2004年出版的《从国际社会到世界社会?英国学派理论与全球化的社会结构》一书中,布赞提出的该学派之社会结构理论就包含了对国际法原理的一些论述。
(二)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跨学科研究之路径
对于目前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的具体路径,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种,尽管对一些研究成果而言,这三种路径并非总是那样的泾渭分明。
1.从国际关系理论中“提取”国际法原理的路径
在各个学派的国际关系理论中都有关于国际制度的理论。例如,德国学者安德烈亚斯·哈森克勒费尔(Andreas Hasenclever)、彼得·迈厄(Peter Maye)、福尔克尔·里特贝格(Volker Rittberger)等三人于1997年合著出版的《国际制度理论》一书,[58]就系统地评述了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认知主义关于国际制度的理论。因为国际法是国际制度的一个重要种类,所以,从这些国际关系学说的国际制度理论中,可以直接“提取”有关国际法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