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与仲裁机构关系之理论探讨
金彭年;王莉
【摘要】世界范围内的商事仲裁形式无外乎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两种。中国目前还不承认临时仲裁,因此在中国合法有效的仲裁形式只有机构仲裁,但是有关机构仲裁中仲裁庭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却一直于法无据,这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影响仲裁公正性的现象,从而影响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将以关系梳理为目的,从二者间的权力定性与权力配置两方面进行理论探讨,以求为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仲裁庭;仲裁机构;仲裁审查受理权;审理裁决权;仲裁程序指挥权
【全文】
由于我国目前的仲裁立法只承认机构仲裁,因此关于商事仲裁的传统理论研究也主要侧重于仲裁机构与其他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之间的外部关系,对于仲裁庭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则缺乏足够的理论探讨。事实上,随着机构仲裁实践的不断发展,仲裁庭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已成为影响到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归结起来,这种内部关系其实就是一种权力的划配与平衡。因此,如何界定和梳理这种权力关系便构成本文写作的基本思路。
一、仲裁庭与仲裁机构之间的权力定性
(一)二者权力的不同属性
对于权力定性问题,有学者认为,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是仲裁权的主体:首先,设立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仲裁机构当然地享有解决纠纷的权力,这种权力反映在仲裁过程中即为仲裁权;其次,仲裁机构第一个经手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并对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进行初步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受理此案,仲裁机构因此而成为仲裁能否进行的决定者,自然应成为仲裁权的主体。但是,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并没有科学地划分仲裁权的归属,而这也正是仲裁理论与实践中有关该问题产生混乱的根本原因。笔者主张,不论是仲裁立法还是仲裁理论抑或是仲裁实践,都必须明确这样一个概念:仲裁庭是唯一享有仲裁权的主体;而仲裁机构享有的仅仅是仲裁事务管理权。
仲裁权与仲裁事务管理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二者之间的联系表现为:第一,不论是仲裁权还是仲裁事务管理权都属于仲裁法律制度这个大范畴,二者是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体现着仲裁的特点;第二,仲裁事务管理权的行使围绕着仲裁权展开,并服务于仲裁权,以保证仲裁权的正常行使为目的。(注:乔欣:《仲裁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仲裁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8页。)其区别表现为:第一,权力性质不同。仲裁事务管理权应该是一种事务性的管理权,以提供服务和协调组织为主要工作内容;而仲裁权则是以仲裁管辖权、案件审理权、对证据的确定权以及对争议事项的裁决权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权力来源不同。仲裁事务管理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授权,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权力行使的依据;而仲裁权不仅要有法律的授权更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授权。第三,权力的作用范围不同。仲裁事务管理权主要作用于仲裁机构的内部事务,一般以内部工作关系为限;而仲裁权不仅对争议双方当事人产生影响,而且还会通过解决纠纷这样的方式对特定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