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中国国际金融法学者在此期间还发表了大量论文。由于数量众多,在此不予一一罗列,仅在下文涉及相关内容时注明。
二、重要问题与观点
(一)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法
金融全球化是当今世界一大潮流,已经并将继续带来国际金融关系的深刻变革。在全球化背景下,金融资产跨界转移和流通的规模和速度都大大增加,从而使得以之作为调整对象的国际金融法的面貌发生深刻变化。注意到这一问题,中国国际金融法学者从不同角度开展了研究。
有学者对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的新发展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主体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和深化的过程,也是各国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融合的过程;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的地位,拓展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空间,推动了各国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国际金融法的制度创新,并开拓了国际金融法研究的新视野;在此影响下,国际金融法呈现出诸多新的特点,如内容和范围有较大拓展、与相关部门法的交融进一步加深、效力明显提升、在价值取向上更注重效率、区域金融法蓬勃发展、相关规则的科技含量和市场导向性日益增强等;国际金融法是国际金融秩序的基础和象征,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和完善是优化国际金融环境的关键所在,是建构公平合理、有利发展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基础性和主导性因素;在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过程中应当贯彻两个基本原则,即平等性原则和国际金融协调与合作原则。[33]
有学者对全球化趋势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金融全球化的法律特征及其影响、亚洲金融危机的法律成因和当前国际金融监管立法的特点及趋势以及世界贸易组织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背景下的中国金融监管立法架构,认为金融全球化是世界各国和地区金融法律理念的趋同化,这种法律理念的趋同化使得金融全球化这种经济现象具有质上的稳定性;在此基础上,强调中国的金融监管必须适应中国融入金融全球化的需要,要在强调政府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的力量,并且必须兼顾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34]
还有学者分析了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局限,认为金融全球化使防范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成为一个国际化的课题;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以巴塞尔体制为范本建立起来的,其显著特点是非正式性,各监管合作委员会所发布的法律文件都不具有“应然”的国际法效力;这种非正式性虽然在国际监管领域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但随着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发生,这种非正式性又成为现有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局限之所在;解决之道是建立多边法律框架,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与合作。[35]
(二)金融服务贸易与国际金融法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及其《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定》的签订,使得贸易和金融开始以前所未有的紧密程度结合在一起,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自由贸易原则通过“金融服务贸易”这一中介,越来越多地渗透进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和国际金融法。而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些变化和发展也日益对中国产生影响。在此背景下,中国国际金融法学者对世界贸易组织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同国际金融法的相互作用和影响进行了研究。
有学者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框架进行了研究,认为就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而言,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性在于将金融服务贸易首次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并制定了一系列与金融服务有关的协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和纪律,影响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国内法规的协调、承认和实施,以及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争议的解决;这一框架是20 世纪以来国际金融法领域最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以效率为其基本价值取向。[36]
有学者对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以《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定》为中心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多边规则的达成,创造性地采用了以最惠国待遇和承诺表为主轴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多边生成机制,使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推行并未禁止成员方基于审慎目的或特定的国内财政金融困难而实施必要的监管,关键在于摆正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即应以推进金融服务自由化为主线,金融监管应服务于金融服务自由化的目标,而不能成为金融服务自由化进程中的障碍。[37]
有学者以中国在入世过渡期结束后对外资银行放松限制、实行国民待遇为切入点,试图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制金融服务贸易的框架内,寻求我国对金融服务贸易进行规制和监管的法律依据。该学者在其专著中辨析了世界贸易组织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制度对我国金融业的直接与间接影响,提出并阐述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制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架构与阶梯,探讨了我国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进行规制和监管的依据与理念等基本问题,并分别从市场准入监管、经营监管、资本监管、市场退出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等方面,分析和探讨了人世过渡期之后我国完善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监管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38]
还有学者对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相互承认原则、设立自由原则等重要原则进行了深入研究。[39]
(三)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1. 国际货币新秩序
有学者对国际货币新秩序的法律要求、法律构成和法律功能进行了系统研究,分析了国际货币秩序的缘起及其发展、现行国际货币秩序面临的问题、现行国际货币秩序存在的缺陷、国际货币秩序改革的理论观点评析及国际货币新秩序的目标及其机制,探讨了国际货币新秩序的法律影响和法律要求,进而分别分析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律制度、世界贸易组织的金融服务规范和以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为中心的区域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国际法体系进行根本改造和重构,以适应建立国际货币新秩序的要求。[40]
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有学者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进行了系统研究,探讨了协定的法理基础,分析了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汇兑安排的国际法律制度、外汇管制的法律问题以及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并对协定的实施及其发展进行了评论和展望。该学者认为,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成员国之一的中国,国内金融立法完善的根本在于货币金融制度的构建;为此,应当加强资本项目的外汇管制法,严格规范国际储备法,协调其与国际收支政策和汇率制度的冲突,建立有效的金融预警机制,为人民币实现自由化创造良好法律环境,以适应建立国际货币新秩序的要求。[41]
还有学者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进行了分析,认为贷款条件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时周转资金的重要保证,也是基金组织和借款国利益平衡的结果。作者讨论贷款条件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的一些争论,包括对借款国主权的侵犯、以不变应万变、贷款条件实施效果不佳和贷款条件缺乏可信度和透明度等,认为要克服现行贷款条件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贷修改贷款条件的制定程序的修改,并建议从法律上确立借款国的申请程序、修改评审程序和答辩磋商程序。[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