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法教学与人才培养方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和北京大学等几所高等院校设立了国际法专业,参照苏联模式,使用苏联的国际法教科书,开展新中国的国际法教育。但是,系统讲授国际法的时间很少,主要出于国家利益和政治需要,为外交斗争和对外交往输送实务人才。1957年开始的政治运动,使国际法教学与人才培养受到极大影响。”就在学苏联还没有学够的时候,法律虚无主义已影响到我们国际法的教学……在1958年以后,在左倾路线的影响下国际法几乎是名存实亡。(一直到)1962年到1965年这个时期,我们经过了一个很短的恢复期。(到)1966年以后这十年就不堪想象了。“{1}(第496页)陈体强亦称”1957年后,格于形势,搁笔伏枥,坐视光阴流逝,报国无门。“{12}(第3页)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宣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国际法的发展做出的主要贡献之一“{13}(第263页)。基于中国丰富的国际法实践与经验,首先见之于中印、中缅双边条约中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先后经过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和其它国际法律文件的发展与确认,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随着70年代末独立自主和平外交的开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始适用于全世界“{17}(第3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很大程度上是对体现于《联合国宪章》之中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申”{18}(第86页)。它既是新中国开展对外交往的基础,而且“它们构成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9}(第42页),“并将成为新的国际秩序形成的基石”{20}(第7页)。周鲠生首先从国际法层面阐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性质和重要意义{11}(第440-451页)。改革开放以后,以王铁崖、李浩培为代表的中国国际法学人倾注了很大的精力向全世界推介新中国对世界国际法学的这一重大贡献{13}(第282-283页)。诚然,从一定意义上讲,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仍主要是基于防御心态,出于维护国家生存的基本需要。
(二)1966-1978年:劫后余生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中国法制建设与法学发展陷入瘫痪,国际法亦不能幸免,“1966年到1976年国内政治灾难时期国际法教学与研究彻底遭到破坏”{21}(第372页)。一方面,各科研院校、法律机构和基本设施遭到严重破坏,馆藏图书和资料散失;另一方面,国际法工作者饭碗不保,不仅基本生活保障几无着落,甚至人身安全也时刻受到威胁。外交系统深深卷入无休止的批斗,对外实践受到很大影响,甚至闹出了一些明显违反国际法的笑话。而对世界国际法的发展来说,“20世纪60年代国际法最大的单一主题是‘新’国际法的兴起”{22}(第5页)。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中国无法参与各项国际法事务”{17}(第2页),“革命”的新中国错过了国际法的“革命”岁月。“遗憾的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虚无主义与取消主义的影响,尤其是在十年动乱期间……,国际法的科学研究工作不断受到干扰与冲击,长期处于停顿状态,理论队伍日渐缩小,专业理论被弃置一边,使我国的国际法学水平落后了”,中国国际法学会第一任会长宦乡在中国国际法学会成立大会上如上回顾{23}(第4页)。
在艰难的条件下,周鲠生、王铁崖、陈体强和李浩培等中国国际法专家,出于对国家与民族的责任感和创建中国国际法体系的历史使命感,为中国国际法学的承前启后做出了重要贡献。《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在这一时期翻译出版。新中国国际法奠基人周鲠生于1971年逝世是中国国际法的重大损失,但其遗作《国际法》1976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则是新中国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周鲠生教授所著《国际法》一书是我国解放后出版的第一部有分量的国际法著作,也是迄今(1981年12月)为止唯一的一部国际法教科书”{23}(第375页);同时也是一部全面阐述中国学者、学界和中国人对当时国际法体系所持基本观点的著述,“被誉为世界国际法学中自成一派的法学著作,在我国的国际法学界具有权威地位”{10}(封底),其“学术价值极高,系统地总结了新中国建立到60年代初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外交和国际法实践,代表了迄今为止中国国际法学的最高成就。”{24}(第300页)
与国内形势不同,二战后建立的雅尔塔体系在这一时期出现了一些有趣的变化,亚非拉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非殖民化运动成效卓著,大国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中国准确抓住这一微妙时机,及时调整外交政策,改“一边倒”为“两个拳头出击”,后来又根据形势的发展调整为“一条线”战略。在外交斗争与对外交往中,中国积累了丰富的国际法实践经验。而经过外交界、国际法界和其它各界的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中国的外交实践取得了重大突破: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从政治上、法律上、程序上公正彻底地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这标志着新中国在政治上正式获得了以联合国为中心的现行国际法律体系的接受和认可。此后,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中美关系出现历史性转机,中美和解给国际政治格局带来了深远影响,也为新中国国际法重新确立在国际体系中的坐标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在国际形势利好鼓舞下,这一时期中国国际法的发展体现了国际关系对国际法的“促进”特征。虽然这时中国国际法的教学与人才培养仍然处于停滞时期,但国际法研究已开始缓慢恢复,国际法实践更是得到极大丰富。中国和更多的国家建立了或开始谈判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签订了一些双边和多边条约,开始有选择地加入或准备加入国际组织。中国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尤其是团结新独立国家,以联合国为主要舞台,为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多方面的贡献。如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在长期的外交实践中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国际法为武器进行反帝、反殖、反霸斗争,支持第三世界人民的利益和要求{13}(第282-283页),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益。例如,中国参加1972年斯德哥尔摩世界环境大会,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制定进程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第三世界国家一起谋求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如果说中国国际法科研与教学融入世界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那么国际法实践的这项工作则在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时乃至更早时候就已经全面展开了。
(三)1949-1978年中国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综上所述,回顾新中国国际法1949-1978年前30年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
第一,迫于形势,新中国对当时国际法体系的总体态度是批判、排斥,但重视、尊重其中符合其国家利益的部分。因此,对现行国际法采取的是辩证分析和“一分为二”的政策。
尽管中国对西方国家所主张普遍适用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其中包括为它们压迫和剥削弱小国家提供理由的原则、规则)持怀疑态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成立后很快就认识到,对于新生的共和国,国际法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它是有用的,因为它可以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不受外来的侵犯;它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它,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不可能维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仅承认国际法,而且在其对外关系中适用国际法原则、规则{13}(第328页)。毫无疑问,新中国拒绝、排斥与否定的是传统国际法中维护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利益的原则和规则,强调遵守的是对调整各主权国家间建立在平等和独立基础上的关系的各项原则和规则。中国对传统国际法律秩序的很多方面持明显批评态度,而接受《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15}(第135页)。中国自一开始对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体系和以《联合国宪章》为基本内容的国际法体系保持着一定程度的尊重与期望,一直谋求融入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体系。新中国一成立,随即就向联合国等重要的国际组织或其它机构提出了自己的权利要求{11}(第509-520);从中国政府在朝鲜战争、中印边界争端等重大事件中的态度、声明、发言和国际法学者的政论性论文中都可以看出新中国对当时国际法体系的某些好感。新中国采取了把西方国家和国际体系分开,指责联合国安理会在没有苏联和新中国参加的情况下通过决议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非法行为,美国假借联合国名义纠集多国部队行侵略之实,目的在于扼杀新中国;美国向台湾海峡派遣第七舰队的行为是对中国内政赤裸裸的干涉,是对国际法的公然践踏。在中印边界争端中,中国在政治、军事各方面均占优势的情况下,仍然以国际法为准绳,向全世界表明中国和平解决争端的态度,对印度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同时表达坚决维护国际法的权威,不惜一切代价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决心。中国还支持印度支那反抗法国殖民者、追求民族独立的斗争。在日内瓦解决朝鲜问题和印支问题的国际会议上,新中国坚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了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12}(第12-18、76-81、106-110、133-140、145-148页)。但是,“在冷战时期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被排斥在国际立法活动之外,她的合法席位也被国际法律机构(尤其是联合国)所拒绝”{15}(第135页)。由于国内形势与国际关系的现实,虽然新中国成立时强调国际法研究的重要性{25}(第57页),新中国国际法同新政府一样因为被孤立而没有选择地被迫孤立于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体系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