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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欧洲金融危机:为何竞争法是解决危机的一部分,而非危机问题的一部分

  

  法律的确定性取决于以下条件:(1)可适用的法律体系明确;(2)操作迅捷,便于使用。委员会尤其热衷于在金融危机中做出迅速反应,其原因在于委员会充分意识到在缺乏紧急措施加速国家救济审查程序情况下,有可能导致成员国采取观望态度。在危机的第一阶段,委员会已显著地缩短了国家一揽子救济审查的审批程序。[6]当禁止成员国单方面采取救济措施已无法满足当前的严峻情况时,委员会便开始在措施制定的前期介入,以确保制定出的措施与国家救济法规相一致。同样地,在危机压力有所减轻时期,委员会既可对前期阶段经验进行总结,并“考量与提高应对处于危急下银行紧急需求之能力。”{3}


  

  当危机进入第二阶段时,委员会除继续在金融救市机会制定初期介入外,还采取进一步行动以调整对反应速度与决策行为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于2008年10月1日,委员会对竞争委员会专员克鲁斯女士特别授权,令其协同欧委会主席巴罗佐、经济与货币事务委员会专员埃蒙尼亚和欧洲内部市场总署专员麦克里威,在审查“紧急救助方案”中涉及竞争法部分具有特别审查权。[7]此项授权为时三个月,特许委员会在“如有必要在数个小时内”以及“在晚上或者深夜,甚至在公共银行假期内任何一时间”做出决策,以求“果断地处理危机问题。”{10}其结果是在24小时内,委员会审查通过了英国政府挽救Bradford & Bingley抵押银行一揽子方案,确认该救济符合国家救济原则。{11}在随后的8周时间内,大约超过20个国家救济措施被通过实施。


  

  在企业合并控制方面,委员会也宣称将使用长久被“封藏”的《欧盟企业合并控制法规》第7条,即:“紧急案件中不存在‘推理性’竞争问题”,{12}准备就绪批准对问题银行的并购。此项被“封藏”条款作为救市行动的一部分,实质上是将合并审查程序暂时性搁置,许可即时性企业合并实施行为(或具有企业合并因素的市场行为);例如:使收购方能够对被收购方的风险资产性质与结构实施监督,能够采取合适的方式保护现有资本的价值。


  

  二、在危急中起到稳定作用


  

  如前文中所提到的,在适用法律体系中,法律的确定是以法律的明确性与稳定性为条件的。即便处于当前严重的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委员会在欧盟竞争法的解释与使用上仍秉持严格标准。与一些成员国因金融危机而放宽竞争法执法力度不同,欧盟委员会的鼓励表明当前的欧洲竞争法体系在豁免方面与成员国之间差别考虑方面已足够灵活适应,欧盟委员会努力表明,当前欧洲竞争法体系有足够的弹性去协调反垄断豁免与成员国不同国情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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