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控制欧洲金融危机:为何竞争法是解决危机的一部分,而非危机问题的一部分

  

  在国家救济法实施方面,委员会在危机第一阶段救济计划审查中拒绝援引《欧盟条约》第87条第3款b,委员会认为“(该条款)在适用上需极其严格谨慎,以确保救济措施的实施不仅仅只有利于一家公司或一个产业,而应当以扭转该成员国整体经济颓势为目标。”[8]


  

  在危机第一阶段,委员会认识到次贷危机在银行业中的影响不具有行业整体性,而存在的问题可由行业稀解,因此,委员会按照原有既定的方法与条件(包括现有的涉及银行业的特别法律规章[9])作为指导,挽救与重新调整处于困境中的企业。随后,当危机过渡到第二阶段,危机影响蔓延至整个金融体系,银行间内部停止互借,委员会意识到危机的性质已发生转变,而可能产生的严重结果程度已要求委员会不得不使用“封存”已久的第87条第3款b。[10]然而,由于此项条款从未被使用过,因此,确定该条款与救济的一致性的适用条件上缺乏经验。尽管如此,面对当前对该条款明确适用条件的紧迫需求,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3日(在同一时间宣布采取协同行动机会)出台了在资本重组与担保方案中使用该条款的详细适用指南。{3}


  

  在企业合并控制领域,克鲁斯专员也重申她乐于“继续使用现有条款,”包括“在合适的情况下,使用‘垂危企业抗辩’”。{12}与金融危机有直接关系的委员会对企业合并控制行为十分有限,目前并没有关于“垂危企业抗辩”理论被使用的案件报道。尽管如此,委员会在企业合并控制中恪守承诺,甚至在豁免条件的适用中严格遵照现有竞争法,这与一些成员国在危急中采取竞争法重实效性做法形成明显对比,在这些成员国中,英国尤为典型。在政府干涉的Lloyds收购HBOS案中,英国竞争法执行机构—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认为该案存在“有关合并情况”,并因此要求对这次收购采取进一步竞争调查,而英国政府则提出特别法案,要求如竞争委员会所调查合并案件中涉及“稳定英国金融体系”与国家安全的因素,应当豁免。2008年10月24日,该特别法案得以通过并开始实施。[11]2008年10月31日,英国负责商务的国务秘书(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Business)援引此法案,认为竞争委员会无权对Lloyds收购HBOS进行市场竞争审查。[12]


  

  三、防止成员国金融救济方案与救济措施产生消极影响


  

  在法律的明确性与稳定性之上,实施欧盟竞争法,特别是竞争法中国家救济条款,应确保委员会在危机控制中做出实质性的贡献,“在一定层面下确保成员国不采取简单地将危机转嫁于他国的救济措施”。{3}简而言之,是为了防止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与避免成员国之间发起国家补贴竞赛,保障欧洲统一市场制度,尤其是其中的非歧视原则与比例性原则。而这些目标的实现则必须各成员国在应对危机中开展广泛合作,然而,如果委员会在这场危机中仅扮演各国救济措施消极审查者的角色,那么,必然会招致各成员国的不满。因此,在实践中,委员会启动《欧盟条约》第87条第3款b,并颁布该条款的实施细则,促进各国金融救济计划与个案救济措施的审核与实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