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逐步深化,新成员国的不断加盟,尤其是2004年5月1日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10个国家正式入盟,欧盟已扩容至25个成员国,旧的运行机制已不合时宜,也显得力不从心,亟待出台新的改革方案予以解决并由新的条约进行协调和整合。
直到2004年10月29日,欧盟25国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盟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条约,即《欧盟宪法条约》。可惜它生不逢时,在各国履行批准手续时,于2005年5月到6月期间相继遭到法国和荷兰全民公决的否决,不幸夭折,使欧盟制宪进程遭受重创而陷入困境。2007年1月1日,继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两国加入欧盟之后,欧盟成员国已经达到27个。同年2月13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的欧洲议会上,欧洲议会主席珀特林、欧盟轮值主席国德国总理默克尔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一致呼吁欧盟成员国尽快解决已搁置了近两年的《欧盟宪法条约》问题。同年10月18日,葡萄牙主办非正式首脑会议上,经过长达7小时马拉松式的讨价还价,10月19日凌晨,欧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通过了欧盟新条约,即《里斯本条约》。12月13日,欧盟各国首脑最终在里斯本正式签署该条约,条约随后交由各成员国批准。[2]当欧洲的领导人在新条约上达成合意时,他们思考的是经济、政治和社会性的变化,以及满足民众的需要。[3]条约通过之后,各方给予了很高评价。例如,葡萄牙总理苏格拉底指出,条约是提高欧盟决策过程民主与效率的工具,为欧盟的能源与气候变化战略提供了新的动力,满足了欧洲公民希望欧盟在国际事务中扮演更加关键角色的要求。[4]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说,欧洲公民希望看到欧洲能给他们具体带来什么,现在我们终于有了一个条约帮助我们去采取相应行动。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兼欧盟理事会秘书长索拉纳也认为,《里斯本条约》将有助于我们采取更加协调一致、更加有效的国际行动,有助于我们动用欧盟所有的手段与资源,增加欧盟在国际舞台的份量。[5]
然而,此后在近2年的时间内,《里斯本条约》在各个成员国的批准并不一帆风顺,可谓历经磨难。2009年11月3日,其终于获得欧盟全部27个成员国批准,同年11月19日欧盟领导人在欧盟总部布鲁塞尔召开特别峰会,一致选举比利时首相范龙佩为首位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来自欧盟贸易委员会的凯瑟琳·阿什顿当选为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6]这就意味着欧盟一体化又迈出了颇具象征意义的重要一步。同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正式付诸实施,标志着欧盟政治一体化进入崭新的阶段。
纵观欧盟发展的历史,不难看出,欧盟由小变大,逐步推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从来没有停止过,经济和政治两大因素始终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促进。20年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为欧盟共同市场扩大和货币统一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而世界金融危机及其导致的经济衰退,则促使各成员国“抱团取暖”,加快了政治合作与政治机制整合的步伐。[7]《里斯本条约》的实施和欧盟新领导机制及其人选的诞生为欧盟内部凝聚人心,扩大国际事务的对外影响,更有效地应对经济危机,更主动地争取国际话语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里斯本条约》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创新之处
从法律层面上看,《里斯本条约》不是涵盖欧盟所有既有法律的一部大法,仅仅是对《欧盟宪法条约》作出了适当的精简和变更,它不再是一部宪法,而是对创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签署)和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1年签署)进行调整与增补的一部修约。因此,删除了宪法性标志的内容,如国旗、国徽、国歌;其立法不再称作“法律”(laws)或“框架法律”(famework laws),而是重新使用了原来的“规则”(regulations)和“指令”(directives);条约也不再明确规定欧盟法拥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尽管事实上欧盟法作为一个独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其成员国仍具有直接适用和优先于成员国法适用的效力。[8]归结起来,《里斯本条约》的新亮点和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