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里斯本条约》的实施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一)赋予欧盟以法律人格,便于其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国际上欧共体的优势地位在于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相比之下,以往欧盟在国际事务中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无法充分施展其在推动多极化和全球化发展的应有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欧盟在对外事务中的作用发挥。为此《里斯本条约》作了改进,其第47条规定“欧盟应具有法律人格”。[9]同时,进一步明确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可以代表欧盟同各国及国际组织建立各种有益的合作,欧盟代表团在外交部长领导下同成员国外交使团密切合作,代表欧盟开展工作。欧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国及国际组织缔结协议,并在国内和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新条约的重新界定赋予了欧盟施展对内和对外力量的空间,有助于在国际舞台上更加游刃有余地发挥积极作用。


  

  (二)为了加强欧盟的政治导航机制,增设常任欧盟理事会主席职务


  

  在组织结构改革上,《里斯本条约》把欧盟最高权力机构欧洲理事会由原来的成员国首脑会议机制转变为固定机构,设立任期两年半、可连任一届的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人们形象地将上述新职位称为“欧盟总统”,取消每半年一任的轮值主席国轮换制度。常任主席负责主持欧盟首脑会议、协调欧盟内部事务,并在世界其他地区代表欧盟。具体来说,对外他代表欧盟近5亿人口;对内他主持欧盟理事会。该理事会由27个成员国首脑及常设执行机构欧盟委员会主席等组成,是欧盟主要决策机构,同时与欧盟分享立法和制定预算权。其好处在于,增强了欧盟的领导权威,提高决策效率,保持欧盟内部政策的连续稳定,避免了轮值主席频繁更换的尴尬。实践证明,一个合适的常任主席比外交能力相对有限而水平参差不齐的轮值主席要好得多。


  

  (三)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的职务合一,以保持欧盟外交政策的集中统一


  

  为提高欧盟对外关系的一致性,《里斯本条约》在组织机构方面特别设立了欧盟外交事务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简称欧盟“高级代表”),以及为之提供服务的新设外交机构“欧洲对外行动服务局”。新条约设立一个名为“欧盟高级代表”的新职位,称之为欧盟“外长”,任期5年,统管欧盟外交和安全事务。新设的欧盟高级代表把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与欧盟委员会负责对外关系事务委员这两个职位合并,并负责包括主持欧盟27国外长会议,负责新设外交机构“对外行动服务局”。在履行职权时,欧洲对外行动服务局协助高级代表履行职权,同时与成员国外交部门合作。它由来自于欧盟理事会总秘书处和欧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官员,以及成员国外交部门临时选派的职员组成。欧洲对外行动服务局的组织和运行应根据欧盟理事会的决定确立。欧盟理事会应基于高级代表的提案,在同欧洲议会磋商并征求欧盟委员会同意后采取行动。[10]可见,设立欧洲对外行动服务局除了支持高级代表履行条约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之外,还在海外代表欧盟统一开展行动。事实上《里斯本条约》为欧盟建立了由来自理事会、委员会和成员国相关官员组成的单一外交部门,可以为高级代表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准备议案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和分析,有助于提高在第三国和国际组织中欧盟代表的一致性,[11]使欧盟外交政策更加集中统一,外交政策更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持续性。


  

  (四)改革决策表决机制——“有效多数表决制”


  

  欧盟以往的决策机制成型于欧盟前身欧共体成立时期,尽管在过去50多年中,欧盟决策机制几经调整,但始终未摆脱当初为六国所确立的基本格局和主要框架,一致通过和特定多数表决制度仍是欧盟最主要的决策方式。然而,从历史上看,理事会特定多数表决机制一直是欧盟历来纷争不断的话题,除涉及平衡大小国间的根本问题之外,还关系到欧盟作为国家联盟及作为人民联盟的双重身份问题。现有由《尼斯条约》所确定的特定多数表决程序中,各成员国在理事会表决时按国力加权,特定多数需取得345票中的255票(72%)赞成,同时必须代表62%的人口并得到多数成员国的批准。问题在于《尼斯条约》的表决规则仍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如表决程序和规则过于复杂,效率不高。因此,2001年《莱肯宣言》提出采用新的双重多数表决机制的建议,后来在2004年政府间会议上被接受和采纳,并成为《欧盟宪法条约》的部分内容。该条约抛弃了传统的加权表决制度,取而代之规定一项决定必须有55%的成员国、且代表65%的成员国人口才能通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