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国际区域经济合作中,我国既有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又有以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为主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如近年来中国分别与智利、新加坡、新西兰、巴基斯坦、墨西哥和哥斯达黎加等国家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除了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将在今年下半年生效以外,其余的协定已得到有效的实施,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挑战。如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于2010年1月1日全面建成和启动,双方90%贸易产品实现零关税,彼此实质性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相互投资更加自由、便利和公平。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关系的实质性提升,是互利共赢的合作典范。相比之下,这些区域贸易安排或区域经济合作模式,无论从深度和广度上都无法与欧洲一体化相提并论或等量齐观,其存在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总量和综合实力相差悬殊,彼此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这些区域经济合作的层次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这种合作模式往往显得不够彻底。在此方面,欧洲一体化及《里斯本条约》所确定的合作模式无疑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欧洲一体化采取的主要模式就是,成员国将部分主权让渡给共同体,共同体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机构来保证一体化的顺利进行。欧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法制在逐步趋同或者保持一致,经济一体化促使其政治、经济、防务、外交政策和出入境管制等的整合,现已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联邦性质的经济、政治、军事组织。《里斯本条约》的制定和实施,不乏有创新内容,包括赋予欧盟法律人格、设立欧洲理事会常任理事会主席并设立新的表决机制、明确欧盟法的优先效力,通过各种条约、规则、指令等以及欧洲法院判例等来保证共同体法律的统一执行,从而建立统一的内部市场,实现人员、货物、资本等的自由流通,并建立超国家的常设机构等,这种对于欧盟成员国的主权的淡化或者限制并没有损害成员方的切身利益,相反,这符合它们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利益,有利于成员国的长远发展。中国和周边国家之间的各种国际经济合作模式目前也取得了富有成效的积极成果,为区域贸易发展和经济合作增添了新的动力,将有力地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如中国与东盟先后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2年)、《货物贸易协议》(2004年)、《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2005年)、《服务贸易协议》(2007年)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2009年)等。继北美、欧盟自贸区之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成为世界三大经济支柱之一。但是其没有像欧盟政治一体化那样紧密,采取的是“软法”(协商—调解—仲裁)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也缺乏超越国家之上的权力机构,所签订的协议无论是框架性的还是具体针专门性的都较为粗放和简单,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略显不足,也不够彻底,在国际上产生的影响相对有限。因此,参考和借鉴欧盟合作模式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推动中国与邻国区域经济合作向纵深发展至关重要。当然,不可否认,在初创时期,在签订有关框架协议、议定书或附件的时候,可以较充分地体现国家主权权利的精神,而淡化成员国经济主权的程度可以低一些,便于协议的签署,否则,在前期过分削弱或者淡化成员国的经济主权,势必会延缓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制建设的进程,协议也难以为成员国所接受。但在中期和远期的目标上,为了成员国的整体利益和接受程度,有必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组织机构体系,并赋予这些机构应有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使自由贸易区得以更有效的运作。
(二)正确处理和把握好自由贸易区与国家主权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区域贸易安排提供理论支撑
随着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传统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包括绝对主权理论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冲击和挑战,欧盟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欧洲政治一体化的历程实际上是成员国主权不断让渡的过程,《里斯本条约》的通过和生效实施,使欧盟更具有超“国家”的性质。但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或区域贸易安排的作出都不能完全忽视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应充分尊重各国主权,考虑各成员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程度和现实状况,否则就会遭到成员国的反对和抵制。《欧洲宪法条约》被否决及《里斯本条约》批准前所面临的危机就是最好的佐证。尽管欧洲一体化进程对国家主权带来冲击和挑战,但坚持主权原则及主权不可分割是不容置疑的。过度忽视主权原则往往会适得其反,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从而不利于推动国际区域一体化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