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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打击海盗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研究

  

  (二)多边合作机制的意义及其局限性


  

  SUA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意义在于:(1)大大填补了海洋法公约中海盗罪的漏洞。SUA公约的出台背景决定了它的意义,1988年公约出台即是为了应对海上恐怖主义的威胁,2005年修订的背景在于美国刚刚发生了“9·11”事件,这些事件让公约将海上恐怖主义的种种类型纳入进来,大大增进了国际社会维护海运安全的安全机制建设。(2)SUA公约在地理范围的适用上更加广泛,由于SUA公约没有将危及海上安全活动犯罪局限在公海上,因此在成员国领土上发生了危及海上安全活动的犯罪,SUA公约仍有可能得到适用,从而拓展海盗罪的地理适用空间。(3)SUA公约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海洋法公约中海盗罪定义过窄的问题。与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构成做出严格限制相比,SUA公约列举了10余种危及航行安全行为的犯罪活动,其不仅包括实行行为,还包括组织和其他参与行为,在海洋法公约中备受诟病的种种局限也都得到了改进,如SUA公约没有一条船对另一条船进行攻击的限制,没有私人目的的限制,一些政治性团体只要不是国家也可能构成SUA公约的犯罪主体,这些对海洋法公约中限制的突破,无疑加强了国际社会应对海上犯罪的机动性。


  

  SUA公约的局限性在于:(1)与海洋法公约获得普遍认可的地位相比,SUA公约显然没有取得广泛的认知度。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权威汇编,其约束力得到了广泛的尊重,而SUA公约是IMO成员国签署后生效的一项普通条约而已,其实际效果有待检验。(2)SUA公约主要面向的是海上恐怖主义和破坏航运安全的活动,存在矫枉过正之嫌。SUA出台主要是为了应对海上恐怖主义的威胁,与传统的海盗罪相比,它过于关注具有政治性目的的海上犯罪活动,这造成了它对索马里海盗和东南亚海盗等成员国管辖水域内发生的、出于经济目的的海盗袭击事件时,缺乏针对性。(3)在南海航道推行SUA公约存在一定的适应性困难。还有一些犯罪类型没有得到SUA公约的关注,比如南海航道上经常发生的海上偷窃行为,这种海上偷窃行为的对象包括小额现金、船员工资、船上货物甚至整条船舶,{10}如果偷窃过程中不涉及暴力行动,则偷窃行为不属于SUA公约的管辖范围,此外如果对一些船员进行绑架后要求赎金却没有危及整个航运的安全,这就不属于SUA公约中的犯罪行为,这些缺陷说明SUA公约也存在着一定的空白之处。


  

  三、适用区域合作机制打击海盗的意义与局限性


  

  (一)打击海盗的区域合作机制


  

  实际上,亚洲国家已经认识到马六甲海峡和新加坡海峡海盗活动对地区航运安全的危害,亚洲国家已经开始了区域性的合作,2004年11月在东京,一些亚洲国家通过了《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The Regional Cooperation Agreement on Combating Piracy and 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 in Asia,简称ReCAAP),该协定已于2006年12月4日生效,目前已有15个国家批准了协定。[12]


  

  该协定主要打击两类海上犯罪活动:[13]一类是“海盗”(piracy),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所指的海盗;第二类是“武装抢劫船舶”(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它是指以下任一行为:(1)在缔约国对这些违法行为拥有管辖权的地方,为私人的目的针对船舶,或船舶上的人员或财产所进行的任何非法的暴力行为或扣押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2)在明知其为武装抢劫船舶的情况下,自愿参与其活动的任何行为;(3)教唆或故意便利(1)或(2)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武装抢劫船舶”的概念来源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对于《船舶的海盗及武装抢劫犯罪的调查作业法》(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Crimes of Piracy And 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由此可见,该协定中的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只是借用了两个条约的概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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