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构我国罪犯劳动制度的设想
1、正确定位罪犯劳动的性质和目标
应当明确罪犯劳动作为教育改造手段的地位,必须使罪犯劳动服务于改造罪犯的需要。尽管不能否定罪犯劳动的经济效益,但绝不能将盈利目标置于改造目标之上。2003年以来,我国启动了监狱体制改革工作,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运行新体制,其实质就是将监狱企业与监狱相分离,还监狱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本来面目。监狱体制改革的推行,为纯化罪犯劳动的功能、发挥劳动的矫正作用提供了有利契机。根据监狱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改制后监狱企业主要任务,是为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和生产手段,是改造罪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运行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罪犯改造这个目标,监狱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要适合监狱改造罪犯的需要,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有利于罪犯劳动技能的培养,有利于增强罪犯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的能力。
2、改进罪犯劳动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服务于改造需要的罪犯劳动的宗旨,罪犯劳动的内容和形式都应当进行调整和改进。笔者认为,传统的大产业格局和市场化运行的监狱经济模式,不利于体现为改造服务的宗旨,也不符合国际通例。应当改变监狱产品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局面,建立监狱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将监狱生产的供求对象主要限定为政府和公益机构;应当逐步退出那些大规模、高投入、高风险的产业,如采矿业等,选择哪些适宜罪犯的劳动项目,如国外监狱普遍开展的洗熨、制衣 、标志制作、木工 、针织 、造信封、印刷和书籍钉装等项目;应借鉴西方的做法,同社会企业合作,适度开展狱外劳动,使符合条件的罪犯有机会直接进入社会上的企业参加劳动。[①]此外,鉴于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在监狱服刑的高学历及有专业特长的罪犯有增多趋势,可以考虑开展一些知识、技术含量高的脑力劳动项目,如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等,使这部分罪犯学有所用,也可避免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当然,即使对这部分罪犯,也有必要让其参加一定的体力劳动,因为适度的体力劳动,对于培养罪犯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和融洽的人际关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切实保障罪犯的劳动相关权利
应通过修改和完善监狱法、劳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参加劳动的罪犯,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时限、休息权利以及工伤赔偿等方面,都应当享受与社会劳动者同等的权利。另外,还应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保证罪犯的相关权利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