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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

  

  (一)经济利益导致的枉法侵权


  

  虽然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的腾飞还处在起步阶段,但均贫局面已经打破,先富起来的人们一些成为社会名流,一些凭着捐赠谋取了官职,凭着官职又谋取了更大财富,并掌握了一部分生产资料和服务群体。这种现象在相当程度上对经济上处于拮据状况的司法人员发生了影响。湖南郴州和永兴九法官枉法所涉受贿资金仅3.9万元,安徽六安公检法四执法人包庇抢劫惯犯所受贿钱物只有14瓶酒、14条烟和0.5万元,而吉林省某市违法办理取保候审、免诉、缓刑等手续的,有的只收千把元。这类违法违纪案有多少?以这个市为例,有一年该市抓捕嫌疑犯2000多人,但在公、检、法三环节却有43%的人未得到处理,因他们都办了取保候审、免诉和缓刑等“合法”手续。而该省1995~1997年政法机关“两保”案件,却有47%的案件有办案质量及各种违法违纪问题[8]。


  

  (二)政治利益导致的不法侵权


  

  中国的司法,自清末主持司法改革的沈家本把司法从行政分开以后,实际上从末真正完全离开行政而独立,更未须臾离开政治利益的牵制而存在。从某种角度讲,司法始终是政府大院里的司法,作为政治代表的某些党政和人大领导始终“指挥”着司法的操作,司法官员的政治利益始终操纵在法外要员手中并为其左右。舞钢市两院不是在市委书记李长河的“指挥”下,明知举报人吕净一冤枉也要办他有罪,把他送进班房吗?这种迫害行为得以实施,就是政治利益在起作用。两院执法人员要不按李长河的意思办,不仅其政治生命可能结束,还可能蹲上一二年大牢。


  

  二千年的封建传统对今日中国的司法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影响。中国古代有“官场一语等于法律”的传统,我们今天有“官大于法”的众多事实。孙中山制订有别于三权分立的五权宪法,旨在“去掉君权”,我们却造成了无数大大小小的“君”,凡有党政、人大领导的地方,就可能出现司法之“君”。他们都可以以检查监督为名对司法指手划脚,而司法只能俯首贴耳,因为他们的政治生涯系于“君主”一念之间,一般情况下绝不轻易涉险,更遑论为了与已无干的小民百姓。


  

  (三)团体利益和地方主义导致的轻法侮法


  

  建国初期党和国家曾经竭力反对狭隘的地方主义和小团体主义,提倡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确也有一段时间,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心目中有一杆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团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地方利益服从中央利益的标尺。但八九十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变化,利益关系倒置,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法律制度便受到侵犯。如不久前山西省审计厅长在向省人大作的报告中披露,该省法院检察院违法违规金额近4亿元,包括“三乱”收费、挤占挪用、拖欠截留及542个小金库,其中也包括涉嫌案件46案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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