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代死刑的数量,当代很多学者沿用了沈家本的说法,也有部分学者另行统计。重新统计者大多摈弃了沈家本以事为单位的方法,而采用计算死刑条文的方法进行统计。其原因主要在于,《唐律》中往往一条规定有数项,以事为单位进行统计容易发生划分上的分歧。当代对唐律死刑的计算,有数种不同的说法:
1.113条说
陈鹏生在《中国法制通史(4)·隋唐》中统计,唐律502条中,有死刑的计113条,其中绞刑99条,斩刑60条,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一强。从篇目来看,《贼盗律》、《斗讼律》、《卫禁律》规定的死刑较多,《贼盗律》共54条,死刑条目达30条,《斗讼律》共60条,有死罪30条;《卫禁律》33条,涉及死刑12条,而《户婚律》共46条,无一死刑。据此,他认为:“唐律中的死刑虽然基本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但死刑的适用范围较广。”{4}
2.二百余条说
钱大群、夏锦文认为:虽然唐律中规定的刑罚与奴隶制刑法以及唐以前的封建制刑法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死刑的适应范围仍非常广泛,唐律的12篇中有11篇规定有死刑,并且死刑条文约达229条,占全部条文的41%多。唐律也正是通过规定这些严酷的刑罚,来惩治和镇压危害封建统治的行为,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5}
3.111条说
许发民在《论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演变》一文中认为:中国历史上剥削阶级死刑制度的特点之一是死刑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行刑方法极其残酷。其证据之一是“即使为后世推崇的唐朝,死刑条文也有111条之多。”{6}
几种统计相差如此之大,并进而影响对唐律的评价,因此不得不对此进行考察。
(二)对唐律死刑条文数量的新研究
与现代刑法学通行的以死刑罪名来统计立法中的死刑不同,这里,采用与前列当代学者基本相同的标准,以条文方式对唐律中的死刑进行统计。并且,本文严格按照《唐律疏议》条标命名进行统计,这是因为从罪名角度进行统计,可能会产生争议,故目前唐律研究中基本采用条的统计单位,而尚未有人从罪名角度进行统计。同时,条标是《唐律疏议》中一个很有特色的部分,它从细微处体现了唐律高超的立法技巧[1],应用它进行统计能够被普遍接受,且便于读者检索核对。经作者统计,唐律中各篇[2]死刑条文如下:
第一篇 名例,总计57条,无死刑;
第二篇 卫禁,总计33条,死刑13条,其中斩3条;
第三篇 职制,总计59条,死刑8条,无斩刑;
第四篇 户婚,总计46条,无死刑;
第五篇 厩库,总计28条,死刑1条;
第六篇 擅兴,总计24条,死刑9条,其中斩刑7条、单独斩刑4条;[3]
第七篇 贼盗,总计54条,死刑31条,其中斩刑21条、单独斩刑3条;
第八篇 斗讼,总计60条,死刑29条,其中斩刑18条、单独斩刑1条;
第九篇 诈伪,总计27条,死刑6条,其中斩刑3条;
第十篇 杂律,总计62条,死刑9条,其中斩刑4条;
第十一篇 捕亡,总计18条,死刑4条,其中斩刑4条;
第十二篇 断狱,总计34条,死刑5条,其中斩刑2条、单独斩刑2条。
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唐律》并非如前引所说12篇只有1篇没有死刑,而是《名例》与《户婚》2篇均没有死刑。总计,唐律共502条,死刑条文共114条,其中绞斩合条51条,单独绞刑53条,单独斩刑10条。剔除《名例》总则部分的57条,其死刑条文约占全部分则定罪条文的四分之一。这一统计,与113条说及111条说差距不大。由于此两说均未能列出具体条目,因而无法进一步确定究竟在哪条上产生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