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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诸思——以唐代死刑为素材的探讨

  

  3.以流贷死的目的是为了戍边


  

  唐代是中国疆土又一个急剧扩大时期,戍边成为统治者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而作为死刑替代处分的徙、流之法从唐太宗的贞观时期起就再次得到运用。这时的流放是一种赦宥,需要由特定诏令而不是律典决定,是一种特定的轻刑措施。天德五城在今内蒙古地区,是天德军驻扎的戍边重镇,其条件十分恶劣,生存下来非常不易,因而这种刑罚同样也十分残酷。《新唐书·刑法志》认为:“盖刑者,政之辅也。政得其道,仁义兴行,而礼让成俗,然犹不敢废刑,所以为民防也,宽之而已”,批评宪宗是“今不隆其本、顾风俗谓何而废常刑,是弛民之禁,启其奸,由积水而决其防。故自玄宗废徒杖刑,至是又废死刑,民未知德,而徒以为幸也。”{21}其实,这一批评是不恰当的。唐宪宗并没有完全废除死刑,只是把刑罚打击重点作了调整。例如,唐代实行榷盐法,对盐业实行专营,盐业以其巨大利润吸引了众多犯罪者。早在唐德宗贞元年间,就制定了“盗鬻两池盐石者,死”的法令。元和九年(814年),淮西节度使吴少阳死,其子吴元济自掌兵权,举兵叛乱。宪宗由此而对淮西用兵,国家专营的盐业成为财政支柱。时任度支使的皇甫鎛“奏,论死如初”{22},对盗鬻池盐的罪犯不执行以流贷死法令。


  

  (二)天宝六年废死刑令并没有得到真正遵守


  

  唐代关于废除死刑的第二条史料是唐玄宗天宝六年(747年)废除死刑的记载:“天宝六年(747年),上慕好生之名,故令应绞斩者皆重杖流岭南,其实有司率杖杀之。”{23}


  

  这一史料,仅司马光的《资治通鉴》有记载,而《新唐书》、《旧唐书》均不载,故沈家本将其排在前则史料之后,并注明“未知本于何书”,意即其可靠程度不高。事实上,这一史料的可靠性仍然非常高。唐代立法遵循“宽简”原则,大量减少死刑受到了道家“无为”思想的影响。同样,道教作为一种土生土长的宗教,对唐代死刑制度也产生了影响。如道教最基本的戒律“老君五戒”中首要的即为不杀生,即不得伤害一切有生命的动物,如鸟、兽、虫、鱼等等。用不杀生的方法来追求长生最典型的当数唐玄宗。唐玄宗即位后,对佛教采取了与武则天不同的态度,打击佛教而提倡道教。开元二年(714年),他推翻了高宗显庆二年(657年)“僧尼不得受父母拜诏”的诏令,“今若为子而忘其生,傲亲而徇于末,日背礼而强名于教,伤于教则不可行,行教而不废于礼,合于礼则无不遂。二亲之与二教,复何异焉?”他要求:从此以后,道士女冠僧尼也要拜父母,同时还要为父母守规定月份的丧,以纠正颓弊,明正典则。此外,他还先后下令削减全国的僧人和尼姑数量,禁止再造新的寺庙,禁止铸造佛像,禁止传抄佛经,禁止私度僧尼,禁止官员与僧尼私交等诏令。即使这些诏令不是专门打击佛教,至少也是对佛教施加了很大限制。相反,他对道教则表达了极大好感。他于开元二十二年(734)下诏禁止在道家的三元日屠宰:“道家三元,诚有科诫,朕尝精意,祷亦久矣。”{24}他要求,自此以后,两京及天下诸州,每年的正月、七月、十月的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三元日,禁止屠宰。屠宰受到禁止,自然也不得执行死刑。从唐玄宗与佛教、道教的关系来看,唐玄宗完全有可能基于道教的“杀生”之戒而作出废除死刑的决定。当然,道教的“杀生”之戒也受到了佛教戒律的影响,佛教强调轮回,讲究报应,也严禁杀生。并且,儒释道三教之间的会合、兼习已经开始成为那个时代的主流思潮,“儒佛道三教共存交处,已经为中国思想文化界所接受,多数人已经习惯了多元信仰的社会精神生活”{25}。从这个角度讲,说唐玄宗是受佛教思想影响而颁布的这个诏令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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