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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构建的法治化路径

  

  四、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规定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既不符合《宪法》和《立法法》,也不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更是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现行规定产生了明显的冲突。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确实为我国社会发展和行政诉讼实践所必需,但其构建必须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制与立法权限,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才是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唯一法治化途径。


【作者简介】
沈福俊,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http://www>. court. gov. cn/qwfb/sfwj/tz/201012/t20101213-12089.htm,2010年12月17日访问。
《温州鹿城法院试行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民告官案当天开庭当天判》,《法制日报》2010年7月12日。
《浙“民告官”案首用简易程序》,《法制日报》2010年8月4日。
参见杨海坤、章志远主编:《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述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466页。
参见马原主编:《中国行政诉讼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页。
参见王振清主编:《行政诉讼前沿实务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07 ~ 308页。
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11页。
参见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于1989年3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载《中国法律年鉴1990》,中国法律年鉴社1990年版,第160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进一步重申“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姜明安:《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
参见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页。
如果该公民还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途径只能是走信访之路。如果这样的话,我国行政诉讼数量与信访数量之间过于悬殊的比例就不难理解了。
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84~785页。
同上注,第785页。
同前注,王振清主编书,第301页。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九)诉讼和仲裁制度;……”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1989年4月4日颁布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行政诉讼法》,囿于当时的立法背景与法治环境,还难以解决目前现实社会生活中行政审判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已经成为包括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的一种普遍呼声:参见《150万民告官案件推动中国法治进程》,《法制日报》2010年9月30日。
棚赖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胡建森主编:《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6页。
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1~1473页。
同前注,翁岳生主编书,第14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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