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雇主对家政劳动者之间的态度可以具体化为几个方面:(1)在雇主对家政员的称呼上,99%的家庭通称为“阿姨”或者是根据年龄和辈分的关系称呼为“姐”。然而还是有4.4%的雇主将家政员歧视性地称呼为“佣人”或“保姆”。(2)在雇主家吃饭的问题上,36.36%的情况下是家政员和雇主一起吃饭,也有31.57%的家政工人要等雇主吃完后再吃饭或者是家政员留菜自己在厨房吃的情形。这表明有近三成的家政工人被雇主视为低人一等。该统计数据与27.95%的家政服务员被被低人一等对待或当奴仆对待的统计结果具有明显的一致性。
(五)家政工人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无决定权
深圳调查显示,近23.86%的受访者表示雇主在安排具体工作时从来不会征求家政服务人员的意见, 57.95%的受访者表示雇主很少会征求家政服务员的工作意见,只有18.18%的受访者表示家庭雇主常常会征求家政服务人员的意见(见下图)。
具体工作安排是反映家政工人工作自由度的最重要的一个指标。然而,深圳调查显示家政工人对于雇主是否应当征求自己意见的态度体现出较大的差异。对于劳动中的自由,深圳家政服务提供者的意见调查显示:雇主从来不会征求家政工人意见占比18.18%与16.27%的家政服务员认为雇主不应该征求家政服务员的意见的原因是本来就是给别人干活的看法在数据上很一致。34.88%的受访家政服务员认为应该征求她们的意见,48.83%的受访者认为涉及到脏活、危险活时应该征求她们的意见。有近80%的家政服务员认为,当需要她们熬夜工作,在周末、法定假日或春节期间工作时,应该征求家政服务员的意见。这些数据表明,在是否应该被征求意见问题上,家政服务者是从工作的危险程度、是否是休息、休假日等方面判断的,并体现出了朴素地劳动法有关加班加点法理逻辑思想。然而,家政工人自身期待与雇主家庭客观做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分歧。这种分歧本质上体现了提供劳动的家政工人对自身谈判地位弱势现状改变的期望,但作为支付工资而雇请家政服务员的家庭则潜在地以用人单位雇主身份出现。事实上,与其他工作相比,家政服务工作的内容难以通过合同进行具体量化,工作内容的合同描述通常是类型化的。合同的履行通常要在雇主的指示下完成。因此,这表明了家政工人受管理,控制和从属的性质。
五、家政工人劳动权利保护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