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非常法律的内部完善问题
结合上文对于中国非常法律现状的研究,该法律体系还存在三个主要缺陷;缺乏紧急状态下的基本法、缺乏充分的人权保障和社会动员法律、很多具体机制还不够完善。针对这三个主要缺陷,中国非常法律内部体制的主要完善路径应该有三个:(1)制定紧急状态下的基本法。这已是学术界的共识。随着《国防法》、《国防动员法》以及大量军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我国的战争法律已经形成了基本的框架。《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应急法律、法规、预案的大量出台,也奠定了应急法律的基本体系。相比之下,缺陷最大的就是紧急状态法律。目前属于紧急状态法的仅有《戒严法》。紧急状态事件的具体分类、决断主体和决断程序、专门的治理主体、治理措施、权利保障、法律责任等等,都需要更加完善的规范。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在立法规划中提出要制定紧急状态法,2005年由于社会的迫切需求而改为突发事件应对法。如今,我国的应急法律已经逐渐完善,作为非常法律的三大组成部门之一,紧急状态法应该制定。
(2)完善保障公民权利和进行社会动员的非常法律。《国防法》、《戒严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非常法律的主体内容属于授权性规范,政府和政府部门制定的各类应急预案更是仅限于授权,关于公民服从义务的规范远远多于保障公民权利的规范。公民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和其他自由权利、生产经营权、休息权、知情权等都应该得以更细致、更具体的切实保障。此外,对于战争类紧急事件,我国有《国防动员法》;对于戒严类紧急事件,《戒严法》规定了命令-服从式的动员方式,目前欠缺的是突发事件的社会动员法律。社会公众也是突发事件治理的主力军。社会动员不同于国防动员和戒严动员,它更多地依赖于突发事件信息的公开透明、公民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的提高、公民参与机制的畅通。突发事件社会动员体制的建立是一项巨大的工程,目前我国的相关规范都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运行机制规范,这些也应该在未来得以完善。
(3)完善非常法律的各项具体机制。紧急事件的治理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除了涉及政府的应急处置和救援以外,还涉及预防和预警机制、财政经费、危机信息的管理、科学技术应对、教育培训、物资保障、巨灾保险、灾后重建、灾难赔偿、问责制、司法诉讼、国际合作等具体的机制问题,这些都需要具体的、可操作的明确规范。我国目前关于预防和预警机制、危机信息管理、物资保障、灾后重建、问责制等机制的建设已经初具雏形,而财政经费、科技应对机制、教育培训、巨灾保险、司法诉讼、国际合作等还限于原则性的规定,至于灾难赔偿问题更是聚讼纷纭,三鹿奶粉事件的赔偿问题、上海胶州路特大火灾事故的赔偿等事件引发的争议就是典型例子。[53]非常法律是常态法律之外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是另一种状态下的国家和社会体制,每一项具体的机制都是非常法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而中国非常法律的未来,依然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作者简介】
孟涛,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注释】Giorgio Agamben, State of Exception, trans. Kevin Attell,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5, p.24. necessitas(拉丁语)或necessity(英语)的原意是“必要”,我国刑法学界、民法学界将其译为“紧急避险”或“紧急避难”。
“紧急事件”是一个“弹性概念”,无法对其进行精确界定,只能从其相对于“平常事件”的不同点出发,做出对比性界定。参见Oren Gross and Fionnuala Ní Aoláin, Law in Times of Crisis: Emergency Power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 5-6.
详细研究,参见C. L. Rossiter, Constitutional Dictatorship: Crisis Government in the Modern Democracies, New Brunswick: Transaction Publishers, 2002.
闪淳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中国应急管理》,《中国应急管理》2010年第8期。
莫纪宏:《“非典”时期的非常法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82-95页;韩大元、莫于川主编:《应急法制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33-238页;戚建刚:《中国行政应急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70-94页。
莫纪宏:《“非典”时期的非常法治》,第90-95页。
韩大元、莫于川主编:《应急法制论》,第245-250页。
马怀德主编:《法治背景下的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435-438页。
于安:《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理论框架》,《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戚建刚:《中国行政应急法律制度研究》,第46页。
于安:《〈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问题》,《理论视野》2009年第4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2008年贵州省凝冻灾害政府应急法制调研报告》,李林主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344-353页。
韩大元、莫于川主编:《应急法制论》,第4-5页。
马怀德主编:《法治背景下的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研究》,第438-455页;戚建刚;《中国行政应急法律制度研究》,第340-343页。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
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
宪法》第
26条、第
27条和第
29条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为未来各种类型的紧急状态事件治理提供了
宪法依据。
闪淳昌、周玲:《从SARS到大雪灾:中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发展脉络及经验反思》,《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汪永清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3页。
王维澄:《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求是》1999年第14期。
温家宝:《政府工作报——2005年3月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年第3期。
应急预案由政府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等非政府机构的应急预案所组成,后者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由于战争等紧急事件的特殊性,一些军事法规不对外公开,这类秘密的规范性文件由于不具备“法律必须公开”的基本要求,只具有内部的规范效力,也不属于非常法律的组成部分。
多种非常状态并存的模式,在世界其他国家也很常见,例如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土耳其、多数拉美国家、1990年以后的东欧国家的
宪法,都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非常状态。参见Oren Gross and Fionnuala Ní Aoláin, Law in Times of Crisis: Emergency Powers in Theoryand Practice,pp.41-44.
汪永清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93-194页。
王绍光:《中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模式》,《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汪永清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92页。
在正常状态下,个人和组织可能会比较“自由”、“独立”,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会瓦解。由于功能上的相互依赖等因素,大量的个人、组织之间仍然联合为一个“统一体”。
温金童、李飞龙:《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卫生防疫》,《抗日战争研究》2005年第3期。
侯莎莎:《6万多件应急预案保障北京安全》,《北京日报》2007年7月16日,第1版。
马怀德等:《突发事件应对的地方立法创新:对北京范本的解读》,《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于安:《〈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问题》,《理论视野》2009年第4期。
闪淳昌:《中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设》,李立国、陈伟兰主编:《灾害应急处置与综合减灾》,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1页。
闪淳昌、周玲:《从SARS到大雪灾:中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发展脉络及经验反思》,《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2008年贵州省凝冻灾害政府应急法制调研报告》,李林主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第348-350页。
牛敏主编:《破解——大地震下的司法策略》,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第124-147页;杨素宏等:《大灾之后社会稳定》,《瞭望》2009年第19期。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课题组:《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法律适用》2003年第6期;李杰:《已预报的风暴潮仍应构成不可抗力》,《中国水运》2000年第8期;刘太金:《“莫拉克”台风的“不可抗力”之争》,《民主与法制》2010年第13期;牛敏主编:《破解——大地震下的司法策略》,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第68-122页。
曹康泰:《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王宏伟、吴博进:《应急管理中的志愿者参与》,《城市与减灾》2008年第6期。
新华社:《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发表严正声明最强烈谴责北约袭击我驻南使馆指出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粗暴侵犯》,《人民日报》1999年5月9日,第4版。
牛敏主编:《破解——大地震下的司法策略》,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第34-57页。
王维澄:《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求是》1999年第14期。
行政法也有“必要性原则”,这里需对非常法律的“必要性”与行政法“必要性”原则进行说明。“必要”:诞生于中世纪,教会法学家格拉提安和神学大师托马斯?阿奎那都将其视为某些特殊案件摆脱法律规范约束的正当性理由。在原初的意义上,“必要”是独立于法律的事物。此后,随着法律的发展,“必要”逐渐被纳入法律体系中,成为民法和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以及行政法中的“必要性”原则。因此,从历史的角度,行政法中的“必要性原则”源于非常法律的“必要”。两者的根本内容是一致的。由于非常状态的特殊性,“必要”在非常状态下的适用,要比在正常状态下更为苛刻。参见Giorgio Agamben, State of Emception,pp.24-30.
Giorgio Agamben, State of Exception, pp. 24-30; Thomas P. Crocker, "Overcoming Necessity: Torture and the State of Constitutional Culture," 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 61 , p.222.
张建田:《关于军事法规体系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杂志》2010年第9期。
汪永清:《〈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几个问题》,《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12期。
莫纪宏:《〈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完善的相关思考》,《理论视野》2009年第4期。
汪永清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45页。
C.L. Rossiter, Constitutional Dictatorship: Crisis Government in the Modern Democracies, pp. 15-28,5.
Oren Gross and Fionnuala Ní Aoltiin, Law in Times of Crisis: Emergency Power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pp. 35-66.
理查德?波斯纳:《并非自杀契约:国家紧急状态时期的
宪法》,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7页。
Ex Parte Milligan, 71 U. S. at 120-121.
黄俊杰:《国家紧急权之历史经验》,台北:传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7年,第58-66页。
陈斯喜、刘松山:《
宪法确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经过》,《人大研究》2001年第3期。
Oren Gross and Fionnuala Ní Aoláin, Law in Times of Crisis: Emergency Power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pp. 63-65.
黎伟华:《三鹿奶粉受害者的赔偿之路》,《民主与法制》2009年第1期;新华社:《上海政府征询火灾赔偿律师建议勿堵司法途径》,《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11月19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