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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

  

  原有的法律部门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现象,在当代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发生了。现实主义法学在1930年代就针对罗斯福新政时期国家干预的强化提出,公法与私法、私人自治领域与公共权力行使领域之间没有一条明显的界限。就最典型的私权,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而言,都不是纯粹私的。它们都必须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与法律强制有着必然的联系。所谓“私法”只不过是公法的一种形式。[3]公法与私法、公共权力行使领域与私人自治领域之间的界限不是固定不变的、绝对的,而是流动的、活的,而且正在形成一些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兼有两个领域某些特征的“中间领域”。这涉及许多法律领域,如管辖权的界限、契约与非契约行为之间的界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限,甚至生与死之间的界限也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流动的。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堕胎问题的判决指出,妇女怀孕3个月之内的堕胎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属于私法领域;怀孕最后3个月的堕胎在法律上属于公权;而在中间3个月则部分属于私权,部分属于公权。[4]西方社会中这些新的变化在法学界引起不小的反响。梅利曼提出,由于政府、经济和社会的巨变,当代大陆法系传统“公、私法的划分正处在危机之中”。[5]昂格尔认为,当代西方社会“国家与社会的逐步近似,公法与私法的逐步混合”,导致了法治的解体。[6]伯尔曼则明确指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领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当代西方国家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正在变得凌乱不堪,西方法律传统面临崩溃的威胁。[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自己的特点。和资本主义的自发形成相伴随,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漫长过程,以大陆法系为例,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经过了几百年,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也经历了一百多年。中国作为一个后发国家,经过“文化革命”的惨痛教训,在确定走法治道路之后,要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使社会生活法制化,必须加快立法的步伐。西方立法发展几百年的道路,中国浓缩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几年。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把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一项政治使命,使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直是中国立法的鲜明特色。与西方法律体系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性、阶段性特别明显。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也有阶段性,其中立法者的目的也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总的来说这种阶段性是后人总结出来的,而中国则是按预期计划有步骤推进的。当然,这种计划性不是盲目的,它来源于并且受制于社会的实际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这种有计划性在中国共产党一系列重要的会议上都表现出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建设方针的同时就指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从那以后,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都把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放到重要地位。1997年十五大、2002年十六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7年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党中央所提出的这些目标在全国人大的工作中得到贯彻。2003年李鹏委员长代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08年吴邦国委员长代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是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为了完成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历史使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制定立法规划,从五年规划到年度规划,虽然立法规划不是立法的法定程序,许多列入规划的立法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制定,但是它确实反映了中国立法的目的性、有计划性,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规范性文件归属的分析:当代中国立法的现状


  

  从规范性文件的归属角度,截至2010年,中国已经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37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分类,包括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和程序法。此外,现行有效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8]


  

  中国宪法部门共有法律39件,占全部有效法律的16%,包括宪法宪法相关法。中国已经制定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也已经有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个修正案。但它们始终都是在一个统一的宪法框架内,不可能存在与宪法典并存的单行宪法宪法相关法[9]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中国行政法部门共有法律77件,占全部有效法律的33%,是法律最多的部门。行政法部门的内在结构包括特别行政法和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又称部门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治安、民政、国家安全、统计、邮政、海关、人事、军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一般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程序,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产生、职权和职责等,是横跨各个行政法领域、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运作法(包括行政许可、处罚、制裁、监察等)和行政救济法(行政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中国刑法部门有法律1件,即《刑法》。中国刑法部门除了刑法典之外,过去曾经存在过单行刑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的决定和附属刑法即非刑事法律中设置的附属刑法规定。1997年之后,刑法的修订则采用刑法修正案和刑法解释的形式,这对于保证刑法典的统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也使得刑法成为中国各个法律部门中法典化、系统化程度最高的部门。


  

  中国民商法部门有法律33件,占全部有效法律的14%,包括民法和商法两个子部门。其中民法已经完成了《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主要法律的制定,欠缺的是编纂民法典。商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等。如果中国采取目前世界各国大多采取的民商合一的体例,设想在编纂了民法典之后,商法总则与民法总则合一,将具体的商事法作为民商事特别法保留在民法典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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